买卖合同中货物出现假冒伪劣商品,我们该如何应对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1 18:54
案情
原告:赵素玲
被告:韩邦正
2004年至2006年,被告韩邦正屡次在原告的门市部购买农药、种子等货品,并于2006年4月19日出具欠农药开封浪潮灭蚜螨五件的欠条,每件160元,于2005年8月22日出具欠西瓜六必治19件,每件190元、卵虫霹净5件的欠条,每件160元,于2004年10月18日和2004年10月19日别离出具欠小麦繁育资料100斤和1000斤的欠条,每斤2元。被告应付出欠款7600元,后经原告屡次催要拒不偿还,并为要帐花费500元,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货款7600元及要帐费用500元。
被告韩邦正辩称,这四张欠条是被告书写,对货品数量不持异议。但价格是原告后来私自添上的,应以其时给被告送货的潘旺给被告出具的单价为准(西瓜六必治75元/件,卵虫霹净80元/件)。原告出售给被告的开封浪潮农药灭蚜螨实践价格是140元/件。原告出售给被告小麦繁材时两边口头约好收回麦种,收回时先斤对斤扣,剩余的按比商场小麦每斤高八分收回。现在原告不收回,须补偿被告丢失一万元。原告出售给被告的农药西瓜六必治已在2007年10月10日被通许县工商行政办理局确定为冒充农药封存。西瓜六必治这一药名、厂址、批号在农药办理信息汇编上查不到,就证明是假药,被告不光不该给付原告款,原告还应补偿被告丢失8600元。
审判:
通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为:被告购买原告农药开封浪潮灭蚜螨五件,卵虫霹净五件未给付价款,有欠条佐证且被告认可,本院予以承认。两边在欠条上未清晰约好价格,原告建议的价格被告不予认可,结合本院查询通许县农药商场价格状况及被告认可价格,应确定开封浪潮灭蚜螨价格为140元/件,卵虫霹净80元/件。关于原告建议的西瓜六必治欠款,被告称其所购买原告的西瓜六必治是冒充农药,并供给通许县工商行政办理局(2007)第040号封存资产通知书予以证明,原告不能供给出售给被告的西瓜六必治是合格产品的相关手续,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西瓜六必治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撑。对被告所购买的西瓜六必治农药,本院另行制造民事制裁决议书予以收缴。关于原告建议“小麦繁育资料”的欠款,原、被告两边对质量、价格均无清晰约好,在审理过程中两边对价格达不成一致定见,应参照当年小麦种子销售价格(0.9元/斤)予以确定。对被告辩称应由原告收回麦种的陈说,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撑。关于原告建议的要帐费用5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一、被告韩邦正给付原告赵素玲卵虫霹净五件的价款400元。二、被告韩邦正给付原告赵素玲开封浪潮灭蚜螨五件的价款700元。三、被告韩邦正给付原告赵素玲小麦种子1100斤的价款990元。四、驳回原告赵素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定后,原告赵素玲不服,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分析
本案是一原因买卖合同所打的欠条引起的胶葛,关于没有质量胶葛只要价格胶葛的开封浪潮灭蚜瞒五件,卵虫霹净五件及小麦种子合议庭很快构成一致定见,以被告认可的价格和本院查询通许县农药种子商场的价格状况予以确定。关于西瓜六必治,合议庭发生了不合,有以下处理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应当判定被告依照商场价格给付原告价款,关于因该批货品形成的丢失,应有原告反诉或许另行申述。
第二种定见以为:该合同的标的物为法令制止流转的物品,违反了法令的强制性规则,应当依照无效合同处理,合同自始无效,被告应当返还从原告处获得的西瓜六必治19件,原告补偿被告所发生的丢失。
第三种定见以为: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西瓜六必治欠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撑。对被告所购买的西瓜六必治农药,本院另行制造民事制裁决议书予以收缴。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理由如下:
在本案中,西瓜六必治系冒充伪劣商品这一现实,有充沛的依据予以证明,足以确定。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则:“当事人互负债款,有先后实行次序,先实行一方未实行的,后实行一方有权回绝其实行要求。先实行一方实行债款不符合约好的,后实行一方有权回绝其相应的实行要求。这便是合同法所规则的先实行抗辩权。在本案关于西瓜六必治的买卖合同中,原告赵素玲负有交给合格产品的职责,被告韩邦正负有付出货款的职责,且依据农药商场代销的买卖习气,一般为先打欠条提货,货品买完后付钱,因而该双务合同的实行有先后次序。负有先实行职责的原告实行的货品为冒充伪劣商品,导致合同底子违约,合同意图不能实现,因而被告能够征引先实行抗辩权,不付出该批货品的价款。当事人行使先实行抗辩权致使合同拖延实行的,拖延实行职责应由对方当事人承当。对其要帐费用被告也不该承当职责。原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西瓜六必治欠款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撑。关于这批货品的处理问题,因工商局仅仅只做了查封的处分决议,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则,人民法院应当将该批货品收缴后毁掉,因而应当另行制造民事制裁决议书对该批货品进行处理,以避免流转进入社会形成损害,因而,法院依据法令规则所作出的判定是正确的。
原告:赵素玲
被告:韩邦正
2004年至2006年,被告韩邦正屡次在原告的门市部购买农药、种子等货品,并于2006年4月19日出具欠农药开封浪潮灭蚜螨五件的欠条,每件160元,于2005年8月22日出具欠西瓜六必治19件,每件190元、卵虫霹净5件的欠条,每件160元,于2004年10月18日和2004年10月19日别离出具欠小麦繁育资料100斤和1000斤的欠条,每斤2元。被告应付出欠款7600元,后经原告屡次催要拒不偿还,并为要帐花费500元,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货款7600元及要帐费用500元。
被告韩邦正辩称,这四张欠条是被告书写,对货品数量不持异议。但价格是原告后来私自添上的,应以其时给被告送货的潘旺给被告出具的单价为准(西瓜六必治75元/件,卵虫霹净80元/件)。原告出售给被告的开封浪潮农药灭蚜螨实践价格是140元/件。原告出售给被告小麦繁材时两边口头约好收回麦种,收回时先斤对斤扣,剩余的按比商场小麦每斤高八分收回。现在原告不收回,须补偿被告丢失一万元。原告出售给被告的农药西瓜六必治已在2007年10月10日被通许县工商行政办理局确定为冒充农药封存。西瓜六必治这一药名、厂址、批号在农药办理信息汇编上查不到,就证明是假药,被告不光不该给付原告款,原告还应补偿被告丢失8600元。
审判:
通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为:被告购买原告农药开封浪潮灭蚜螨五件,卵虫霹净五件未给付价款,有欠条佐证且被告认可,本院予以承认。两边在欠条上未清晰约好价格,原告建议的价格被告不予认可,结合本院查询通许县农药商场价格状况及被告认可价格,应确定开封浪潮灭蚜螨价格为140元/件,卵虫霹净80元/件。关于原告建议的西瓜六必治欠款,被告称其所购买原告的西瓜六必治是冒充农药,并供给通许县工商行政办理局(2007)第040号封存资产通知书予以证明,原告不能供给出售给被告的西瓜六必治是合格产品的相关手续,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西瓜六必治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撑。对被告所购买的西瓜六必治农药,本院另行制造民事制裁决议书予以收缴。关于原告建议“小麦繁育资料”的欠款,原、被告两边对质量、价格均无清晰约好,在审理过程中两边对价格达不成一致定见,应参照当年小麦种子销售价格(0.9元/斤)予以确定。对被告辩称应由原告收回麦种的陈说,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撑。关于原告建议的要帐费用5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一、被告韩邦正给付原告赵素玲卵虫霹净五件的价款400元。二、被告韩邦正给付原告赵素玲开封浪潮灭蚜螨五件的价款700元。三、被告韩邦正给付原告赵素玲小麦种子1100斤的价款990元。四、驳回原告赵素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定后,原告赵素玲不服,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分析
本案是一原因买卖合同所打的欠条引起的胶葛,关于没有质量胶葛只要价格胶葛的开封浪潮灭蚜瞒五件,卵虫霹净五件及小麦种子合议庭很快构成一致定见,以被告认可的价格和本院查询通许县农药种子商场的价格状况予以确定。关于西瓜六必治,合议庭发生了不合,有以下处理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应当判定被告依照商场价格给付原告价款,关于因该批货品形成的丢失,应有原告反诉或许另行申述。
第二种定见以为:该合同的标的物为法令制止流转的物品,违反了法令的强制性规则,应当依照无效合同处理,合同自始无效,被告应当返还从原告处获得的西瓜六必治19件,原告补偿被告所发生的丢失。
第三种定见以为: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西瓜六必治欠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撑。对被告所购买的西瓜六必治农药,本院另行制造民事制裁决议书予以收缴。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理由如下:
在本案中,西瓜六必治系冒充伪劣商品这一现实,有充沛的依据予以证明,足以确定。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则:“当事人互负债款,有先后实行次序,先实行一方未实行的,后实行一方有权回绝其实行要求。先实行一方实行债款不符合约好的,后实行一方有权回绝其相应的实行要求。这便是合同法所规则的先实行抗辩权。在本案关于西瓜六必治的买卖合同中,原告赵素玲负有交给合格产品的职责,被告韩邦正负有付出货款的职责,且依据农药商场代销的买卖习气,一般为先打欠条提货,货品买完后付钱,因而该双务合同的实行有先后次序。负有先实行职责的原告实行的货品为冒充伪劣商品,导致合同底子违约,合同意图不能实现,因而被告能够征引先实行抗辩权,不付出该批货品的价款。当事人行使先实行抗辩权致使合同拖延实行的,拖延实行职责应由对方当事人承当。对其要帐费用被告也不该承当职责。原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西瓜六必治欠款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撑。关于这批货品的处理问题,因工商局仅仅只做了查封的处分决议,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则,人民法院应当将该批货品收缴后毁掉,因而应当另行制造民事制裁决议书对该批货品进行处理,以避免流转进入社会形成损害,因而,法院依据法令规则所作出的判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