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7 14:05发布部分:国家土地处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土地(疆土)处理局(厅):为了完善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处理作业,避免国家税收丢失,加强税务部分与土地处理部分的作业合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增值税暂行法令》(以下简称法令)及《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处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处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法令》等规则,特对土地增值税征管中的有关问题告诉如下:一、土地增值税是国家为了标准土地、房产商场买卖次序,合理调理土地增值收益,保护国家权益而开征的税种。各地税务主管部分应根据国家法规和本告诉的规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树立一整套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处理制度。各级土地处理部分要予以积极支持和合作,根据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需求,完善相应的土地评价和地价处理制度,帮忙当地税务主管部分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处理作业。二、各级土地处理部分要根据国家土地处理局的一致布置,赶快完结乡镇地籍查询、土地挂号和基准地价评价等初始地籍作业,一起做好土地使用权的改变挂号、地价评价和处理等日常作业,为税务部分征收土地增值税供给所需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以及土地出让、转让买卖的时刻、土地出让金数额及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等交税材料。关于现已完结乡镇基准地价评价作业的区域,土地处理部分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定时更新基准地价效果,使之可以及时反映地产商场水平,满意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处理需求;少量未完结乡镇基准地价评价的区域,土地处理部分可采纳现有宗地评价办法直接评价,以满意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需求。三、各级税务部分和土地处理部分要一起做好土地使用权的产权处理与土地增值税征管的联接作业。但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房地产)的交税人,在向土地处理部分请求处理土地改变挂号,提交土地评价陈述,申报买卖成交价的一起,应根据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则,在规则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土地增值税的交税申报手续。土地处理部分在对交税人转让行为的合法性、评价陈述及申报买卖价格进行承认后,应及时告诉税务部分。交税人的交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阅后,应依照规则的期限交纳土地增值税。关于现已完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给完税证明;关于免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给免税证明。土地处理部分凭税务部分出具的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免税)证明,处理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改变挂号,替换《国有土地使用证》。凡未获得主管税务部分发放的完税(或免税)证明的,土地处理机关不予处理土地使用权的挂号及过户手续,也不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四、依照土地评价价格计税的交税人,可托付经省级以上土地处理部分颁发评价资历的土地评价组织进行有关的评价。各土地评价组织有必要严厉依照法令和细则中规则的办法进行应交税土地的价格评价。其评价成果应按税务部分的要求及时告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作为承认计税根据的参阅。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根据法令和细则的有关规则,对应交税土地的评价成果进行严厉审阅及承认,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评价成果不予选用,并将此评价成果抄送土地处理部分存案。关于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从事应交税土地价格评价的评价组织供给与应税土地评价有关的评价材料的,土地评价组织应无偿供给,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回绝。各级税务部分关于土地处理部分供给的土地挂号和基准地价等材料应严厉保密,不得转让或揭露引证。土地价格评价组织在执业过程中有必要严守职业道德,依照国家有关的法令、法规的规则,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公平、揭露的准则,对评价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法令责任。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会同土地处理部分定时对土地评价组织所承当的土地增值税评价事务进行辅导、监督和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