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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能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5 13:09
网友发问:
对交通事故确定书不服的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许行政诉讼吗?
律师回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则,交通事故确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依据”。
(1)交通事故确定行为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一种技能确定行为,不是详细行政行为。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确定不服,不能直接对交通事故确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当事人针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许行政诉讼,假如吊销该行政处罚决议,而该违法行为确定影响到交通事故确定定论的,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必须吊销原确定定论,从头作出交通事故确定书。
(3)交通事故确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实行交通事故确定的具有可诉性,当事人能够不作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恳求责令公安机关实行法定职责。
交通事故确定联系严重,不只触及到交通肇事刑事职责是否建立,还触及民事补偿职责的分管比例。
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则交通事故确定只具有“依据”性质,可是司法实践中经过庭审依据质证推翻交通事故确定定论是好不容易的工作。
因而,当事人假如对交通事故确定有贰言,应该充分利用复核程序处理;不然,交通事故确定定论基本上“铁定”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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