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律适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7 09:38婚姻建立的标志是成婚,而成婚是男女双方订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民事法令行为,它的合法有用建立,要求当事人有必要契合必定的成婚条件。别的,有关离婚、子女抚育、夫妻之间的抚养等法令关系也应有其相应的建立要件。在各国对上述内容的有关具体规则中,因为各国的立法对有关本质要件和方式要件的规则存在必定的距离,这就必定会引起法令抵触。跟着我国改革开放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完善,因涉外成婚、离婚、抚养、奉养等引起的胶葛逐年增多,这就给咱们的审判带来一个新的课题,即涉外婚姻家庭案子的审理作业。笔者从我国的审判实践做以浅述,仅供参考。
一、我国关于涉外成婚的法令制度
我国关于涉外成婚的法令规则,首要体现在:1983年8月17日民政部、外交部和公安部发布的《我国公民同外国人处理婚姻挂号的几项规则》,1983年11月28日外交部等部分发布的《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裔成婚问题的若干规则》,1983年12月9日《民政部关于处理婚姻挂号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以下称《批复》)和1986年4月12日经过的《民法通则》中,现将其首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在我国境内的涉外婚姻。
1、我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成婚。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内同外国人成婚,依据《民法通则》第147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成婚适用婚姻订立地法令”的规则,不区别本质要件和方式要件,一概适用婚姻订立地法,即我王法令,这些法令首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3年《我国公民同外国人处理婚姻挂号的几项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令规则。别的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制止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国家机关机要人员以及其他把握严重秘要的人员、正在承受劳动教养和服刑人员同外国人成婚。
2、外国人之间在我国境内成婚。目前我国立法还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则。实践中依据1988年民政部《批复》的规则,区别以下两种状况别离处理:(1)相同国籍的外国当事人在我国成婚,依据上述《批复》第3条的规则,当事人能够依据公约规则或许互利准则处理领事婚姻,但不得违反我王法令的有关规则。外国当事人也能够按宗教仪式成婚,但若要使其婚姻在我国具有法令效力,则有必要按我国的有关法令规则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挂号。(2)国籍不同的外国当事人在我国成婚,适用我王法令,但也要顾及当事人的本王法。《批复》第3条规则,不同国籍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成婚,只需他们契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则,持有《我国公民同外国人处理婚姻挂号的几项规则》所要求的证件。即可处理婚姻挂号。一起为了确保我国的婚姻挂号在当事人本国或许第三国有用,能够让婚姻当事人供给其本王法令允许在国外处理婚姻挂号的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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