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贷还贷”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30 12:45
事例
2005年3月23日,其时在某信誉社作业的乙以妻子丙的名义在信誉社恳求告贷2万元。同年3月28日,乙再次以丙的名义,在信誉社恳求告贷3万元,丙在欠据上签了名。
上述告贷到期后,乙、丙均未归还。2006年6月18日,乙找到自己的妹夫甲洽谈,要求将上述两笔到期的告贷用“以贷还贷”的方法转为甲的告贷。乙给甲出具了确保书,乙在确保书中许诺:转给甲的告贷是乙用丙的姓名贷的款,该告贷本金和利息都由乙担任归还,甲不承当还款职责。
同年6月27日,甲在信誉社办理了5万元的告贷手续,并以此金钱归还了2005年3月23日、3月28日丙名下的告贷5万元。
2007年9月4日乙给甲书写证明1份,证明内容是:“情因我爱人丙2005年3月在信誉社告贷,早已过归还期限,咱们确无归还才能,就请妹夫甲于2006年6月27日为我转告贷账共伍万元整事实,我愿承当全部民事职责,与甲无关”。
2007年8月20日,信誉社以甲未及时归还告贷为由对其提起了诉讼,后经法院调停结案。同年9月26日乙给甲出具了借单,借单载明:“今借到甲现金伍万元整,用于归还信誉社告贷。利息以信誉社核算为准。”此后,甲持据追讨未果,遂于2009年3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乙、丙二人连带归还告贷本金5万元,并自2006年6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信誉社告贷的利率付出利息。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甲、乙、丙三方各不相谋,构成了以下争议焦点。一是乙以丙的名义的告贷是否归于夫妻一起债款。丙在诉讼中辩称乙是在其未知晓的情况下告贷,那笔由其自己签字了的告贷也未看到钱,故乙以丙的名义的告贷不归于夫妻一起债款。
二是甲与乙、丙之间的债权债款联系是否建立。乙在诉讼中辩称其给甲立据是在遭到威胁的情况下所为,甲与乙、丙之间的债权债款联系不建立。
三是乙给甲出具借单构成的告贷是否归于乙、丙夫妻一起债款。丙在诉讼中辩称乙以丙的名义的告贷是用于了乙的个人开支,不归于夫妻一起债款,不应由其承当连带职责。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定乙、丙自判定收效后10日内归还甲告贷5万元,并从2006年6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农村信誉合作社同期告贷利率付出利息。乙、丙彼此承当连带职责。丙对一审判定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掌管调停,当事人达成协议,由乙归还甲告贷5万元,丙对其间的3万元(2005年3月28日,乙以丙的名义在信誉社恳求告贷,且丙在欠据上签了名的3万元)承当连带职责。
解析
夫妻一起债款是指婚姻存续期间,为一起生活,夫妻两边或一方对第三人所负债款。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应推定为夫妻一起债款,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或可以证明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的景象,即“夫妻对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约好归各自一切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款,第三人知道该约好的,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产业清偿。”或债款未用于一起生活的在外。
本案中,在乙、丙婚姻联系存续期间,乙以丙的名义两次向信誉社告贷合计5万元,且丙在其间一笔告贷的欠据上签了名。乙、丙均未能举证证明信誉社与他们之间对上述告贷约好为个人债款,也未举证证明夫妻之间有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产业归各自一切的约好,且信誉社知道该约好。
丙也未供给充沛依据标明乙经手所告贷项未用于家庭一起生活。因而,乙经手所借告贷应为夫妻一起债款。
甲在乙的恳求下,于2006年6月27日用“以贷还贷”的方法归还了丙名下的告贷,故甲与乙、丙之间的债权债款联系建立,为归还夫妻一起债款所构成的新债款,理应为乙、丙二人的一起债款,应由乙、丙一起归还,且彼此间应承当连带职责。
2005年3月23日,其时在某信誉社作业的乙以妻子丙的名义在信誉社恳求告贷2万元。同年3月28日,乙再次以丙的名义,在信誉社恳求告贷3万元,丙在欠据上签了名。
上述告贷到期后,乙、丙均未归还。2006年6月18日,乙找到自己的妹夫甲洽谈,要求将上述两笔到期的告贷用“以贷还贷”的方法转为甲的告贷。乙给甲出具了确保书,乙在确保书中许诺:转给甲的告贷是乙用丙的姓名贷的款,该告贷本金和利息都由乙担任归还,甲不承当还款职责。
同年6月27日,甲在信誉社办理了5万元的告贷手续,并以此金钱归还了2005年3月23日、3月28日丙名下的告贷5万元。
2007年9月4日乙给甲书写证明1份,证明内容是:“情因我爱人丙2005年3月在信誉社告贷,早已过归还期限,咱们确无归还才能,就请妹夫甲于2006年6月27日为我转告贷账共伍万元整事实,我愿承当全部民事职责,与甲无关”。
2007年8月20日,信誉社以甲未及时归还告贷为由对其提起了诉讼,后经法院调停结案。同年9月26日乙给甲出具了借单,借单载明:“今借到甲现金伍万元整,用于归还信誉社告贷。利息以信誉社核算为准。”此后,甲持据追讨未果,遂于2009年3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乙、丙二人连带归还告贷本金5万元,并自2006年6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信誉社告贷的利率付出利息。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甲、乙、丙三方各不相谋,构成了以下争议焦点。一是乙以丙的名义的告贷是否归于夫妻一起债款。丙在诉讼中辩称乙是在其未知晓的情况下告贷,那笔由其自己签字了的告贷也未看到钱,故乙以丙的名义的告贷不归于夫妻一起债款。
二是甲与乙、丙之间的债权债款联系是否建立。乙在诉讼中辩称其给甲立据是在遭到威胁的情况下所为,甲与乙、丙之间的债权债款联系不建立。
三是乙给甲出具借单构成的告贷是否归于乙、丙夫妻一起债款。丙在诉讼中辩称乙以丙的名义的告贷是用于了乙的个人开支,不归于夫妻一起债款,不应由其承当连带职责。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定乙、丙自判定收效后10日内归还甲告贷5万元,并从2006年6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农村信誉合作社同期告贷利率付出利息。乙、丙彼此承当连带职责。丙对一审判定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掌管调停,当事人达成协议,由乙归还甲告贷5万元,丙对其间的3万元(2005年3月28日,乙以丙的名义在信誉社恳求告贷,且丙在欠据上签了名的3万元)承当连带职责。
解析
夫妻一起债款是指婚姻存续期间,为一起生活,夫妻两边或一方对第三人所负债款。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应推定为夫妻一起债款,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或可以证明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的景象,即“夫妻对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约好归各自一切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款,第三人知道该约好的,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产业清偿。”或债款未用于一起生活的在外。
本案中,在乙、丙婚姻联系存续期间,乙以丙的名义两次向信誉社告贷合计5万元,且丙在其间一笔告贷的欠据上签了名。乙、丙均未能举证证明信誉社与他们之间对上述告贷约好为个人债款,也未举证证明夫妻之间有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产业归各自一切的约好,且信誉社知道该约好。
丙也未供给充沛依据标明乙经手所告贷项未用于家庭一起生活。因而,乙经手所借告贷应为夫妻一起债款。
甲在乙的恳求下,于2006年6月27日用“以贷还贷”的方法归还了丙名下的告贷,故甲与乙、丙之间的债权债款联系建立,为归还夫妻一起债款所构成的新债款,理应为乙、丙二人的一起债款,应由乙、丙一起归还,且彼此间应承当连带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