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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土地登记代理人《法律知识》:平等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4 14:37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位置相等。”这是我国民法的中心准则之一,反映了民事法令联系的本质特征,表现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联系的特色。
保定律师说法:所谓相等,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法令位置相等,而不是经济实力或其他条件的相等,其具体内容有:
(1)公民的民事权力才能一律相等。任何公民都相等地享有民事权力才能,而不管其在民族、年纪、性别、文化程度、宗教信仰、经济实力等方面是否存在差异,也不管其政治位置的凹凸、精力的健全与否、是否有辨认才能。除了法令有特别规则以外,任何安排、个人均不得束缚或许掠夺任何公民的任何民事权力才能。一起,我国民法确立了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国民待遇准则和对等准则,即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给予和我国公民根本相同的法令位置,可是有关国家对在他国境内的我国公民的权力加以束缚的,我国则按照对等准则对其国民的法令位置进行相应束缚。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加同一民事联系,适用同一法令,具有相等位置。法人的民事权力才能各不相同,但当法人与公民或其他法人等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适用同一法令。即使是国家参加民事法令联系,也有必要受民法标准的束缚,没有任何特权。民事法令联系的各方当事人都是相等的,在权力责任的分配上有必要相等洽谈,不得以强凌弱,以上欺下,逼迫他方遵守己方的毅力。当然,法令位置相等,不是说民事主体享用的权力与承当的责任相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可所以权力主体,也可所以责任主体,也能够一起是权力主体和责任主体。
(3)民事权力相等地受法令保护。任何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遭到侵略时,都能够依法实施自力救助或许公力救助,要求别人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相同,任何民事主体侵略了别人的权力,都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等是民事法令联系的根本特色,是民事法令联系差异于行政法令联系、刑事法令联系的重要标志。相等准则的意义是,参加民事活动当事人,不管是自然人仍是法人,不管其经济实力强弱,不管法人的所有制性质,在法令上一律相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毅力强加给另一方;一起,法令也对两边当事人供给相等的法令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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