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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预防被拖欠工程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3 05:10
在现实生活中工程建造是十分多的,而进行工程建造的时分,就需求签定工程施工合同,承揽人要按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工程检验合格后要付出工程款,那么怎么能防备被拖欠工程款?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怎样防备被拖欠工程款
(一)严把合同关,有关工程款付出的条款应尽量细化
为了规范修建工程施工合同,建造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作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令、法规的施行,专门拟定了一套《修建工程施工合同(演示文本)》(以下简称“演示文本”),该演示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以及“工程质量保证书”等部分组成,合同条款格局谨慎,且与《合同法》、《修建法》、《修建工程质量管理法令》等法令法规规则的内容相一致,能够最大极限地保护施工单位的正当权益。
在对工程合同有关工程款条款进行审阅时,要掌握以下几点:
1、工程款付出时刻应清晰
关于预支款,应严厉依照演示文本的规则,开工前七日内付出,不然施工企业有权罢工。关于工程进度款应留心两个标题:一是工程进度款的核算,一般规范的作法是施工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好向工程师提交已竣工程量的陈述,工程师在七日内应当核定,七天内不予核实的,施工人开列的工程量视为被认可。二是工程进度款的付出。规范的作法是两边承认计量成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施工人付出工程款,逾期不付出,又不能达到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揽方可中止施工。
2、逾期付出的法令结果应详细
依据《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演示文本)》的约好,有关补偿承揽人的丢失的核算方法或许发包人付出违约金的数额或核算方法应在专有条款中约好。比如说能够约好发包人逾期付出工程款的,能够约好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1%付出违约金。
3、工程结算款付出与分部分项工程或施工人承揽工程竣工挂钩
一般修建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好,工程竣工检验后发包人付出工程结算款,可是悉数工程检验仍是承揽方的施工部分竣工检验并不清晰,有时发包方往往宣称因为部分工程(往往是一些小的扫尾工程)未竣工,无法安排工程竣工检验,而不付出早已竣工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结算款。
(二)使用法令规则以保护自己正当权益
因为修建工程范畴拖欠工程款标题的严重性,依据现在的立法和司法解说,有些规则是对修建工程施工企业适当有利的,怎么使用现在法令的相关规则,最大极限地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是每一个修建工程施工企业应当重视的。以下几点相关法令规则修建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学习并详细使用。
1、工程款优先付出的规则
依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则:“发包人未依照约好付出价款的,承揽人能够催告发包人在公正期限内付出价款。发包人逾期不付出的,除依照建造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揽人能够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能够恳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修建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许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依据合同法的这一规则,最高院在2002年6月27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标题的批复》,清晰建造工程价款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务,一起也规则的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时刻约束及优先权的详细规模。
2、不及时竣工检验状况下工程造价结算款的承认
在司法实践中,发包方往往以各种理由延迟结算,但却在现实大将建造工程交给使用,严重地侵犯了承揽人的正当权益,形成很多工程拖欠款的发作。针对这一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标题的解说》(以下简称“最高院解说”)第20条规则:“当事人约好,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好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依照约好处理。承揽人恳求依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撑。” 依照演示文本之规则,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材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承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在承认后及时付清结算款。依照最高院的这一规则,假设发包方不按这一条款及时结算又不提出修改意见,就应当按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
3、实践施工人的保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标题的解说》第26条规则:“实践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申述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实践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建议权力的,人民法院能够追加转包人或许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规模内对实践施工人承揽职责。”这一规则的前进含义在于在没有合同联系的状况下,要求实践施工人所施行劳务的受益人,即修建工程的发包人承当付出工程价款的法令职责,最大极限地表现了对实践施工人的保护。
4、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核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修建工程案子若干标题的解说第17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规范有约好的,依照约好处理;没有约好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息计息。”一起该解说第18条规则了利息计付的时刻:“利息从敷衍工程价款之日核算。当事人对付款时刻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的,下列时刻视为付款时刻:(一)修建工程已实践交给的,为交给之日;(二)建造工程没有交给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修建工程未交给,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申述之日。”别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子适用法令标题的解说》中还有其他一些条款也是施工企业应当学习和体会的,比如说“是非合同”的效能、无效合同的处理、代垫资标题、工程量的承认、工程质量确定等等,这些规则都与修建工程施工企业的亲自利益休戚相关,是施工企业有必要留心学习和体会的。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相关法令问题进行的回答,防备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办法是比较多的,首要要在承揽合同中清晰工程款付出的时刻和付出的条件,其次是要动用法令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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