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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的终止情形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7 21:11
屡次偷盗是一种在平常偷盗盗的一种加深。窃罪是平常很常见的一种罪名,他们盗取别人的资产,很让人厌烦。特别是那些屡次盗取的,该怎样处分呢?听讼网小编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你阅览,期望能够协助你。
屡次偷盗的停止景象是什么
屡次偷盗,是指行为人,在二年内偷盗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屡次偷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偷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三条;“二年内偷盗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屡次偷盗”。”
1,二年内三次以上偷盗即遂,累计数额无需到达较大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偷盗罪】偷盗公私资产,数额较大的,或许屡次偷盗、入户偷盗、带着凶器偷盗、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许单处分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
2,二年内三次以上偷盗均未遂,不以数额巨大的资产为偷盗方针的,不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偷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
第十二条偷盗未遂,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资产为偷盗方针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偷盗方针的;
(三)其他情节严峻的景象。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0日被拘押,2014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8日被拘捕。现拘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被告人熊某。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0日被拘押,2014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8日被拘捕。现拘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解人张晓倦,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 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熊某犯偷盗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独任审判,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郑鸿昆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吴某、被告人熊某及其辩解人张晓倦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10月份开端,被告人吴某与熊某合谋,由吴某从其作业的广东省某模具有限公司内盗出塑料废品,并藏在某模具有限公司的日子废物池内,然后由被告人熊某在转移废物时将塑料废品偷运出某模具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10月30日、10月31日、11月1日、11月2日,被告人吴某、熊某以上述手法偷盗了某模具有限公司内的塑料废品五次。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依据予以证明:捕获经过;被告人吴某、熊某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被害人刘志勇的陈说;现场勘验笔录;承受依据清单及处理、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资料;视听资料。
公诉机关据此以为,被告人吴某、熊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屡次盗取别人资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违法事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应当以偷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则,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某、熊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违法事实及依据均无贰言。
被告人熊某的辩解人提出加下辩解定见:1.被告人熊某偷盗的数额较小,片面恶性较小,社会损害性较小;2.熊某认罪态度好;3.熊某身体状况不适合拘押。综上,请法院对被告人熊某从轻处分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熊某犯偷盗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二被告人违法事实的依据经当庭质证,的确、充沛,本院予以承认。
本院以为,被告人吴某、熊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意图,二年内一起偷盗别人资产共五次,系屡次偷盗,侵犯了公民的产业所有权,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偷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偷盗罪,均罪名建立。二被告人在一起违法中效果适当,不宜区别主从犯;二被告人归案后能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依法均能够从轻处分。
关于被告人熊某的辩解人提出的辩解定见,经查,第3点辩解定见,理据缺乏,本院不予采用;结合被告人熊某的违法事实和情节,对其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该辩解人提出对被告人熊某适用缓刑的辩解定见,本院不予采用;辩解人提出的其他辩解定见,经查事实,本院予以采用。
依据各被告人的违法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损害程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偷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笫三条第一款的规则,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偷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止。罚金在判定发作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熊某犯偷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止。罚金在判定发作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屡次偷盗是不管金额,而是将在必定的时刻之内,作案的次数到达了多少就会被判处该罪名。关于屡次偷盗一般都以刑法处理。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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