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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起诉离婚的期限限制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2 10:26
本文介绍再次申述离婚的期限约束,判定禁绝离婚和调停和洽的离婚案子,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申述的,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规则,判定禁绝离婚和调停和洽的离婚案子,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申述的,不予受理。这既是为了避免当事人的离婚恳求今日被驳回,明日又上法院的“缠讼”现象发作,又是为了给当事人一个镇定的时机,让他们从头审视自己的婚姻,以抢救爱情没有真实决裂的婚姻。
适用此项规则时,应当留意两个问题:
(1)此项约束仅针对原离婚诉讼的原告。关于原离婚诉讼的被告,则不受此限。因而,原离婚诉讼的被告在6个月内作为原告提出离婚诉讼的,即便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人民法院亦应受理。(2)原告在判定禁绝离婚或许调停和洽后6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诉讼,其约束条件是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即与原离婚诉讼所支撑离婚恳求的现实、理由没有改变或许没有实质改变的情况下才加约束。假如呈现比如阐明爱情确已决裂的新情况、新理由,也可在6个月内提申述讼,人民法院检查后确属新情况、新理由的,应当依法受理。
【相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0409]
榜首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契合本法榜首百零八条的申述,有必要受理;对下列申述,别离景象,予以处理:
(一)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则,归于行政诉讼受案规模的,奉告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按照法律规则,两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到书面裁决协议向裁决组织请求裁决、不得向人民法院申述的,奉告原告向裁决组织请求裁决;
(三)按照法律规则,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奉告原告向有关机关请求处理;
(四)对不归于本院统辖的案子,奉告原告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述;
(五)对判定、裁决现已发作法律效力的案子,当事人又申述的,奉告原告按照申述处理,但人民法院允许撤诉的裁决在外;
(六)按照法律规则,在必定期限内不得申述的案子,在不得申述的期限内申述的,不予受理;
(七)判定禁绝离婚和调停和洽的离婚案子,判定、调停保持收养联系的案子,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申述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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