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该归谁所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8 17:27
因土地承揽权未过户,面临征用土地征收补偿款,播种者曹某与新野县汉华大街蔡庄社区居委会某小组、第三人蔡某为承揽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产生纠纷。近来,新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征用土地补偿款27720元归承揽方,青苗补偿款660元归播种者。
原告曹某与第三人蔡某均系被告新野县汉华大街蔡庄社区某组居民。1998年,蔡庄某组进行土地调整,第三人蔡某分得本案争议的坐落新野县南新公路东侧、蔡庄社区南侧,面积0.66亩的犁地。2002年秋,第三人蔡某未再播种该0.66亩犁地,蔡庄某组将该0.66亩犁地交付给原告曹某播种(未举行乡民会议或乡民代表会议)。自2005年上级政府开端发放粮食直补款,由于该犁地户名未改变,争议土地的种粮直接补贴款一向对准第三人蔡某发放。2014年4月,该争议土地被政府征收后,取得补偿28380元,其间土地补偿款27720元,青苗补偿款660元,现存放于蔡庄某组处,因原告与第三人对该笔补偿款均建议权力,经调停无效,蔡庄某组一向未将争议款发放,遂引起该案诉讼。
经新野法院审理以为,国家依法维护农村土地承揽联系的长时间安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揽法》第二十条规则:“犁地的承揽期为30年……”第二十九条规则:“承揽期内,承揽方能够自愿将承揽地交回发包方,承揽方自愿交回承揽地的,应当提早半年以书面形式告诉发包方。”该案中,争议犁地系1998年蔡庄某组发包给第三人蔡某,承揽期为30年,现该宗土地仍在承揽期内,第三人蔡某依法享有该争议土地的承揽经营权。
原告曹某虽自2002年秋之后一向播种该争议土地,但第三人蔡某并未提早半年以书面形式告诉蔡庄某组自愿抛弃该争议土地的承揽经营权,不得确定其为自愿交回,且蔡庄某组未实行法定程序对该宗土地从头发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揽法》第十六条规则:“承揽方享有下列权力”承揽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取得相应的补偿;因第三人蔡某系该争议土地的承揽方,故该争议土地被征收后取得的土地补偿款应归蔡某一切,原告曹某系该宗土地播种者,故因土地征收所获青苗补偿款应归原告曹某一切。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揽法》依法作出以上判定。
原告曹某与第三人蔡某均系被告新野县汉华大街蔡庄社区某组居民。1998年,蔡庄某组进行土地调整,第三人蔡某分得本案争议的坐落新野县南新公路东侧、蔡庄社区南侧,面积0.66亩的犁地。2002年秋,第三人蔡某未再播种该0.66亩犁地,蔡庄某组将该0.66亩犁地交付给原告曹某播种(未举行乡民会议或乡民代表会议)。自2005年上级政府开端发放粮食直补款,由于该犁地户名未改变,争议土地的种粮直接补贴款一向对准第三人蔡某发放。2014年4月,该争议土地被政府征收后,取得补偿28380元,其间土地补偿款27720元,青苗补偿款660元,现存放于蔡庄某组处,因原告与第三人对该笔补偿款均建议权力,经调停无效,蔡庄某组一向未将争议款发放,遂引起该案诉讼。
经新野法院审理以为,国家依法维护农村土地承揽联系的长时间安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揽法》第二十条规则:“犁地的承揽期为30年……”第二十九条规则:“承揽期内,承揽方能够自愿将承揽地交回发包方,承揽方自愿交回承揽地的,应当提早半年以书面形式告诉发包方。”该案中,争议犁地系1998年蔡庄某组发包给第三人蔡某,承揽期为30年,现该宗土地仍在承揽期内,第三人蔡某依法享有该争议土地的承揽经营权。
原告曹某虽自2002年秋之后一向播种该争议土地,但第三人蔡某并未提早半年以书面形式告诉蔡庄某组自愿抛弃该争议土地的承揽经营权,不得确定其为自愿交回,且蔡庄某组未实行法定程序对该宗土地从头发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揽法》第十六条规则:“承揽方享有下列权力”承揽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取得相应的补偿;因第三人蔡某系该争议土地的承揽方,故该争议土地被征收后取得的土地补偿款应归蔡某一切,原告曹某系该宗土地播种者,故因土地征收所获青苗补偿款应归原告曹某一切。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揽法》依法作出以上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