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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破裂欲离婚孩子应该由谁进行抚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8 07:49
网友发问
我和妻子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了婚姻决裂,现在妻子和孩子在娘家寓居,已经有将近8个月没见过面。我屡次电话联络妻子,她都没有赞同回家,也没有提出离婚。现在孩子已经有9个月大了,我和妻子的户口别离在上海和姑苏,而结婚登记则是在上海。现在假如我想提出离婚,应该到哪个法院进行申述?终究离婚后法院会将孩子判给谁?
律师回答
石先生,您好。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夫妻一方脱离住所地超越一年,另一方申述离婚的案子,能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夫妻两边脱离住所地超越一年,一方申述离婚的案子,由被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没有常常寓居地的,由原告申述时被告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常常寓居地是指公民脱离住所地至申述时已接连寓居一年以上的当地。
您的妻子脱离住所地未超越一年,您若申述离婚应向妻子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您妻子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育为准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两边因抚育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依据子女的权益和两边的具体情况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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