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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合同未登记,抵押人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1 09:58
导读:本文事例系一同常见的因未处理不动产典当挂号而引发的胶葛。其间首要触及不动产典当权挂号的效能和不动产典当挂号对典当合同效能的影响的问题,深入探讨了《物权法》第15条在实践中怎么了解和运用。另,本案剖析由《民间假贷事例裁判关键与观念》的修改讨教最高院,最高院表明尽管现在本案处理不归于通说(最高院发布的“郑某某诉雷某、刘某某、重庆某文明传达有限公司民间假贷胶葛案”选用的观念归于通说),但仍属十分典型,在此一同提示给各位。
【裁判要旨】
原告与担保人经合议签定典当合同,系两边实在意思表明,担保人系该典当物的产业一切人并出具书面证明,故典当合同合法有用,虽未挂号但担保人仍应承当典当担保职责。
【根本案情】
2013年6月4日,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黎某某经中介方湖南锦灿出资处理有限公司介绍,签定告贷合同,由原告告贷150万元给被告黎某某,告贷期限为10天(2013年6月4日至13日),告贷利率为月利率2%,并约好:被告黎某某未按合同约好的结息日付息,按所欠利息金额每日收取2%的罚息,约好如被告黎某某未如期归还告贷本息,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实践告贷总额的0.5%向原告付出违约金。一同原告与被告黎某某约好由被告周某某以其房产及土地对黎某某的告贷向原告供给典当担保。同日原告与被告周某某签定《典当合同》约好由被告周某某以其一切的坐落汨罗市群众北路东侧158号的房子(汨城房121212号)为被告黎某某对原告的告贷作为典当担保,一同作为该房子的产权共有人熊某某亦出具书面证明,赞同以其共有的该房子为被告黎某某对原告的告贷供给典当担保。原被告签定相关合同后,原告将告贷150万元其间的147万元以银行转账的方法转入被告黎某某的银行账户,别的的3万元以现金的方法付出了中介方的中介费。告贷到期后,原告屡次找被告催款告贷本息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黎某某归还告贷本息,并承当违约职责,付出违约金及罚息,要求被告周某某、熊某某以其典当产业承当担保职责。
原告与被告黎某某于2012年还有一笔告贷联系,由原告告贷100万元给被告黎某某,一同由被告周某某以其一切的坐落汨罗市群众北路东侧158号的房子为被告黎某某对原告的告贷作为典当担保,并处理了他项权证,现该笔告贷现已结清。
【判定成果】
法院判定:要求被告黎某某归还告贷本息,被告周某某、熊某某应当以其一切的坐落汨罗市群众北路东侧158号(汨城房121212号)的房子对被告黎某某向原告胡某某的告贷承当典当担保职责。
一审判定后两边均未上诉,该判定已发作法令效能。
【裁判观念】
本案争辩的焦点为:1.原告与被告黎某某是否构成告贷合同联系及告贷金额怎么确认;2.被告黎某某是否应当承当违约职责,付出违约金及罚息;3.被告周某某、熊某某是否应当承当担保职责。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黎某某经中介方湖南锦灿出资处理有限公司介绍,签定告贷合同,并由被告黎某某向原告出具借单,由原告告贷给被告黎某某,原告已将告贷转入被告黎某某供给的银行账户,两边依法构成告贷合同联系,对此法院予以确定;被告黎某某以为告贷方是湖南锦灿出资处理有限公司,但经过庭审查明,湖南锦灿出资处理有限公司是原告与被告黎某某告贷的中介方,并非告贷出借方,故对此法院不予支撑;经庭审查明,原告将告贷150万元其间的147万元以银行转账的方法转入被告黎某某的银行账户,别的的3万元以现金的方法付出了中介方的中介费,故原告实践借出的金钱为147万元,被告黎某某以为告贷本金应为147万元,对此法院予以支撑;一同被告黎某某以为告贷后有归还欠款,但未供给相关根据予以证明,对此法院不予支撑。
原告与被告黎某某在告贷合同中约好被告黎某某未按合同约好的结息日付息,按所欠利息金额每日收取2%的罚息约好如被告黎某某未如期归还告贷本息,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实践告贷总额的0.5%向原告付出违约金,原告与被告黎某某对告贷既约好了利息,又约好了罚息和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假贷案子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假贷的利率能够恰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越银行同类告贷利率的4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此极限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维护。”结合本案,2013年6月4日至13日系原告与被告黎某某约好的告贷期限,期间的告贷利率应当依照两边合同约好的月利率2%核算,告贷到期后,被告黎某某并未如期归还欠款,因两边约好的利息、罚息及违约金折算后,超越银行同期告贷利率4倍,对超越银行同期告贷利率4倍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撑。
原告与被告黎某某约好由被告周某某以其房产及土地对黎某某的告贷向原告供给典当担保,同日原告与被告周某某签定《典当合同》约好由被告周某某以其一切的坐落汨罗市群众北路东侧158号的房子(汨城房121212号)为被告黎某某对原告的告贷作为典当担保,一同作为该房子的产权共有人熊某某亦出具书面证明,赞同以其共有的该房子为被告黎某某对原告的告贷供给典当担保。原告与被告周某某经合议,签定典当合同,系两边实在意思表明,被告周某某系该典当物的产业一切人,一同被告熊某某作为该典当物的产权共有人出具书面证明,赞同以此作为被告黎某某告贷的典当担保,故原告与被告周某某、熊某某依法构成典当合同联系,典当合同合法有用,对此法院予以确定,被告周某某、熊某某应当以其一切的坐落汨罗市群众北路东侧158号(汨城房121212号)的房子对被告黎某某向原告胡某某的告贷承当典当担保职责。
【法官剖析】
本案系一同常见的因未处理不动产典当挂号而引发的胶葛。其间首要触及两个法令问题:一是不动产典当权挂号的效能;二是不动产典当挂号对典当合同效能的影响以及典当人怎么承当职责的问题。
《物权法》第9条规则:“不动产品权的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经依法挂号发作效能未经挂号不发作效能但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据此规则我国物权法明显是以不动产品权挂号收效主义作为不动产品权变化的准则。不动产挂号收效主义要求不动产品权的变化有必要进行挂号假如未进行挂号则不发作不动产品权变化的作用,即挂号具有决议不动产品权建立、移转、改变或许消除能否收效的效能。而本案中房产典当合同两边当事人未处理典当挂号故不动产典当权并未建立,原告天然也无权要求对该商品房行使典当权。所以对原告要求将该商品房进行拍卖并以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法院只能予以驳回。但不动产未处理典当挂号不影响不动产典当合同的效能。
《物权法》第15条规则:“当事人之间缔结有关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不动产品权的合同除法令另规则或许合同还有约好外自合同成立时收效未处理物权挂号的不影响合同的效能。”由此能够看出我国物权法将不动产品权变化的原因与成果进行了区别。不动产品权变化的根底联系即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不动产品权的合同是否收效应该根据合同法来判别而不能以不动产是否现已处理物权挂号为规范进行判别。假如合同具有法令规则的收效要件则应该以为合同联系现已收效当事人应受合同的束缚。违约者应该承当违约职责。至于物权变化能否成果不影响合同的效能。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周某某之间缔结的典当合同表现了两边的实在的意思应当确定该典当合同合法有用,未进行典当挂号不影响该典当合同的效能。
通常情况下,不动产典当合同当事人会对处理典当挂号事项进行约好此刻处理典当挂号即成为一项合同职责。即便两边当事人没有约好须处理典当挂号,根据诚笃信用准则的要求不动产典当人也应当帮忙处理典当挂号,此刻处理典当挂号即成为一项附随职责。首要,告贷合同是合法有用的;其次,他们两边是在合意下缔结的合同;再次,他们之间缔结的合同契合法令的相关规则;最终,原告实行了合同告贷职责,而被告黎某某在还款期限内不实行还款职责应承当相应的合同职责,同理,原告与被告周某某之间的担保合同也是合法有用的,即便没有房子典当挂号这是不行对立好心第三人。挂号仅仅对立要件不是收效要件。所以在被告黎某某不能还款时被告周某某应承当担保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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