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哪些证件才可以收养孤儿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3 18:161、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
2、要求收养子女的申请书(主要内容包含:收养意图、有无子女、自己经济情况、有无抚育才能以及不优待、不遗弃被收养人的确保等);
3、婚姻情况证明(已婚者提交结婚证,未婚者提交未婚证明,离婚者提交离婚证明,丧偶者提交爱人逝世证明)及其复印件;
4、收养人自己地点单位人事部门或地点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家庭、年纪情况和有抚育教育被收养人的才能的证明;
5、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婚姻、子女情况证明;
6、县以上医院出具的不孕(不育)确诊证明;
7、现实收养公证应出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的证明资料,如是捡拾的弃婴应出具捡拾弃婴的证明资料。
8、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应供给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证明,华裔收养的供给华裔身份证明。
相关收养的法律法规:
《收养法》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够被收养:
(一)损失爸爸妈妈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爸爸妈妈有特别困难无力抚育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安排能够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组织;
(三)有特别困难无力抚育子女的生爸爸妈妈。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一起具有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育教育被收养人的才能;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