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主张对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7 19:17为阐明这个问题,我先做一个假定。甲对乙有10万债款,乙对丙有10万到期债款,丙对丁有10万到期债款,丁对戊有10万到期债款,在乙、丙、丁都怠于行使到期债款时,甲能否直接对丁或戊行使代位权?也就是说代位权只能向次债款人建议仍是能向次债款人的债款人建议?从我国《合同法》第73条的辞意了解,行使代位权的目标以次债款人为限,不得对次债款人的债款人行使代位权。可是我以为,应当答应债款人向次债款人的债款人代位行使请求权。由于,首要《合同法》只规则了代位权,对代位权实施到第几层并未作出强制性地约束;其次,更有利于维护债款人的债款,下降诉讼本钱和债款完本钱钱;再次,有利于促进债的消除,从而削减债的沉淀,促进经济发展;第四,和国外的一些规则相衔接,如法国答应债款人行使债款人的一切权利及诉权,这样假如债款人行使了债款人的代位求偿权,就可以向次债款人的债款人代位求偿,即上述说的甲向丁代位求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