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立案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6 14:01
放纵制售伪劣产品违法对出产、出售伪劣产品违法行,不依法追查责任的一种违法。他会影响国家法令产品法治安。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收拾有关放纵制售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罪立案规范相关内容。以供我们阅览,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放纵制售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罪是指对出产、出售伪劣产品违法行为负有追查责任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能监督等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实行法令规则的追查责任,情节严峻的行为。
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制售假药、有毒、有害食物违法行为的;
2.放纵依法或许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惩罚的出产、出售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
3.对出产、出售伪劣产品违法行为不实行追查责任,致使出产、出售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得以持续的;
4.对出产、出售伪劣产品违法行为不实行追查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许形成恶劣影响的;
5.3次以上不实行追查责任,或许对3个以上有出产、出售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许个人不实行追查责任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出产、出售伪劣产品违法不实行法令规则的查办责任,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则的“情节严峻”:
(一)放纵出产、出售假药或许有毒、有害食物违法行为的;
(二)放纵依法或许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上惩罚的出产、出售、伪 劣产品违法行为的;
(三)对三个以上有出产、出售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许个人不实行追查责任的;
(四)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许形成恶劣影响的。
放纵制售伪劣产品违法的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准则。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的违法活动,已成为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新形势下损害国计民生的一个杰出问题,因此国家十分重视对出产、出售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如在产品质量法中,详细确认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组织、责任和准则,规则了产品质量责任,并排举了构成违法的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的种种行为。这些规则关于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清晰产品质量责任,惩治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保护用户和顾客的合法权益,保证人体健康以及人身、产业安全,保护社会经济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含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实行法令规则的追查责任,必定波折有关法令、法规的贯彻施行,损坏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准则,严峻波折监督管理活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对出产、出售伪劣产品违法的行为不实行法令规则的追查责任,情节严峻的行为。构本钱罪表现为不作为。
徇私舞弊,一般是为了满意私情私益,在从事公事追查活动中,成心违反现实和法令,不实行法令规则的追查责任,招摇撞骗,应为而不为的行为。不实行法令规则的追查责任的行为方法多种多样,如该查询不查询,该查封、扣押伪劣产品的不予查封、扣押,该处分的不处分等。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纯粹的不作为。假如对出产、出售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施行了追查,但假如具有其他行为,如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查刑事责任的不移送;公安人员该移送申述的不移送申述;检察人员该申述的不申述;等等,构成违法的,应是构成他罪,如徇私舞弊不移送刑事案件罪、徇私枉法罪等。
构本钱罪,有必要是不实行法令规则的追查出产、出售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到达情节严峻的程度。情节严峻,一般是指屡次不追查出产、出售伪劣产品违法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许个人;或许对多个有出产、出售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许个人不予追查;或许不追查性质严峻的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许个人;或许因不追查行为形成严峻的结果或许恶劣的影响。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别主体,即负有追查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负有法令规则的查办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的违法违法行为的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包含各级政府中主管查缴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的人员;有查缴责任的公、检、法机关中的司法人员;以及职业主管部分如技能监督部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分中的人员。
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是成心。即明知是有出产、出售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违法分子而不予追查刑事责任。假如不知是违法分子,而不予追查刑事责任,不构本钱罪。本罪的动机是徇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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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纵制售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罪是指对出产、出售伪劣产品违法行为负有追查责任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能监督等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实行法令规则的追查责任,情节严峻的行为。
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制售假药、有毒、有害食物违法行为的;
2.放纵依法或许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惩罚的出产、出售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
3.对出产、出售伪劣产品违法行为不实行追查责任,致使出产、出售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得以持续的;
4.对出产、出售伪劣产品违法行为不实行追查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许形成恶劣影响的;
5.3次以上不实行追查责任,或许对3个以上有出产、出售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许个人不实行追查责任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出产、出售伪劣产品违法不实行法令规则的查办责任,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则的“情节严峻”:
(一)放纵出产、出售假药或许有毒、有害食物违法行为的;
(二)放纵依法或许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上惩罚的出产、出售、伪 劣产品违法行为的;
(三)对三个以上有出产、出售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许个人不实行追查责任的;
(四)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许形成恶劣影响的。
放纵制售伪劣产品违法的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准则。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的违法活动,已成为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新形势下损害国计民生的一个杰出问题,因此国家十分重视对出产、出售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如在产品质量法中,详细确认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组织、责任和准则,规则了产品质量责任,并排举了构成违法的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的种种行为。这些规则关于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清晰产品质量责任,惩治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保护用户和顾客的合法权益,保证人体健康以及人身、产业安全,保护社会经济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含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实行法令规则的追查责任,必定波折有关法令、法规的贯彻施行,损坏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准则,严峻波折监督管理活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对出产、出售伪劣产品违法的行为不实行法令规则的追查责任,情节严峻的行为。构本钱罪表现为不作为。
徇私舞弊,一般是为了满意私情私益,在从事公事追查活动中,成心违反现实和法令,不实行法令规则的追查责任,招摇撞骗,应为而不为的行为。不实行法令规则的追查责任的行为方法多种多样,如该查询不查询,该查封、扣押伪劣产品的不予查封、扣押,该处分的不处分等。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纯粹的不作为。假如对出产、出售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施行了追查,但假如具有其他行为,如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查刑事责任的不移送;公安人员该移送申述的不移送申述;检察人员该申述的不申述;等等,构成违法的,应是构成他罪,如徇私舞弊不移送刑事案件罪、徇私枉法罪等。
构本钱罪,有必要是不实行法令规则的追查出产、出售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到达情节严峻的程度。情节严峻,一般是指屡次不追查出产、出售伪劣产品违法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许个人;或许对多个有出产、出售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许个人不予追查;或许不追查性质严峻的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许个人;或许因不追查行为形成严峻的结果或许恶劣的影响。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别主体,即负有追查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负有法令规则的查办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的违法违法行为的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包含各级政府中主管查缴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的人员;有查缴责任的公、检、法机关中的司法人员;以及职业主管部分如技能监督部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分中的人员。
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是成心。即明知是有出产、出售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违法分子而不予追查刑事责任。假如不知是违法分子,而不予追查刑事责任,不构本钱罪。本罪的动机是徇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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