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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记录不完整医院赔偿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4 05:09
    2003年12月15日清晨3点半,19岁的北京大学医学部二年级女学生王某因胃部不适自行到北京某医院急诊就诊,据病历记载,医生为其诊治的时刻为4∶20。7点半她被该院收住入院,并施行手术。术前,王某之母来到医院,并先后在名为“剖腹探查术”和“胃切除术”的两份手术赞同书上签名。术后王某被转入ICU病房,最终因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逝世。    医院为王某出具的最终确诊为:病况急、重、垂危。急性胃扩张、急性绞窄性横结肠梗阻、胃改变、脾决裂、消化道穿孔等。另在该医院的手术志中记载的手术名称为“胃减压术、全胃切除术、脾切除术、横结肠部分切除术”。尔后,王某爸爸妈妈一向与医院洽谈补偿事宜,由于两边达不成一致意见,2005年12月,王某爸爸妈妈向法院申述,以为女儿是因胃病入院,却被切除了脾及肠等其他器官,医院医疗行为存在差错,要求其补偿医疗费、丧葬费、逝世补偿金、精力抚慰金等合计100万余元。    在本案诉讼中,法院托付原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判定研究所对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判定,定论为:关于王某自清晨入院至被收住入院这一期间的门诊医治,因缺少相应的病历材料,现在无法对诊治状况进行点评。入院后的医治进程未见不当之处,王某的逝世系其本身疾病开展所形成的。    法院以为,因医疗行为发生的侵权诉讼,医疗机构对其所施行的医疗行为没有差错,以及与危害成果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建议,承当相应的举证职责。现可查明王某的急诊时刻是清晨3点半,而医院出具的急诊病历,开端有相关医治记载的时刻为4:20。在这一时刻段内,医院对王某采纳了哪些医治办法,在病历中既没有其时记载,也没有现行规章制度所答应的补记记载。故法院无法承认在王某急诊入院后的50分钟内,医院采纳了相应的医治办法。据此,法院确定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差错,应承当补偿职责,考虑到王某系爸爸妈妈独生女,且作为原告的爸爸妈妈均已年过五旬,王某的逝世会给其形成巨大的精力痛苦,故判定医院补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逝世补偿费、精力抚慰金合计人民币62万余元。判定后,医院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医院应否对王某的逝世承当民事职责。假如医院可以供给其应当供给的材料,依据这些材料可以证明医院并无差错,则应当确定医院对王某的逝世无须承当差错职责,且王某的逝世系其本身病况所形成的;但假如医院不可以供给其应当供给的材料,或许因其差错导致供给的材料不能用于医疗事故判定或医疗差错判定,并致无法查明医院应否承当职责,则应当将无法查明案子现实的职责归于医院,推定医院对存疑的争议负彻底职责。    依据对医疗、医学的尊重,法院无意否定医院在病况严重、时刻紧迫的状况下,在获得患者及其亲属赞同之前,依专业判别进行紧迫手术或许扩展手术规模的权力。彻底否定医院享有这类权力,过火着重患者及亲属的知情权、赞同权,这既非患者之福,亦非社会之福;相反,过于拘泥于形式上的知情权或术前赞同权,必定导致医院为了防备或推卸职责而事无巨细地要求当事人签署无关紧要的手术乃至查看赞同书,反倒或许延误医治机遇,危害患者利益。据此,不能只是由于患者作胃切除术时依据手术需求切除脾及横结肠部分而归责于医院。    医院施行上述手术后,王某的状况明显非常危殆且在手术后不久逝世,在这种状况下,医院应当保存手术切除部位,为将来或许的医学判定供给基本材料,可是,医院没有做到这一点。    依据已查明的现实,王某步行到医院的急诊时刻是3∶30,在有相关诊治记载记载的时刻是4∶20。而在长达50分钟的时刻内,在医院供给的依据中,未见到医院对王某采纳任何诊治办法,无法确定医院对王进行了及时诊治。因而,法院确定因医院的延误而使王某的病况开展到“急、重、垂危”是正确的,医院存在差错,而且与王某的逝世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据此,法院确定医院应对王某的逝世承当悉数差错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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