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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2 13:30
北京市公民政府令第229号
《北京市房子修建运用安全处理方法》现已2011年1月4日市公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金龙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房子修建运用安全处理方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子修建运用安全处理,保证寓居和运用安全,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缔造或许挂号的各类房子修建及其隶属构筑物和配套设备设备的运用安全处理,适用本方法。
其他法令法规对配套设备设备运用安全处理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三条 市和区县住所城乡建造行政主管部分担任房子修建运用安全的监督处理。
规划、质量技能监督、市政市容、卫生、气候、乡村工作、公民防空、安全出产、公安等部分应当依照各自责任,做好房子修建运用安全的相关监督处理工作。
第四条 房子修建运用安全责任由房子修建所有权人承当。
所有权人对房子修建运用安全能够自行处理,也能够托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处理,受托处理人应当依照规则和约好承当房子修建运用安全处理责任。
自行处理的单位和受托处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装备房子修建安全处理员。安全处理员应当具有房子修建结构和设备设备安全处理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 房子修建运用人应当安全运用房子修建,及时向所有权人、受托处理人陈述发现的安全问题,合作展开对房子修建的查看保护、安全评价、安全判定、抗震判定、安全问题处理等活动。
第六条 房子修建工程交付运用时,建造单位应当提交质量保证书、运用说明书,明示房子修建的功能指标、运用保护保养要求,并依照规则和约好承当保修责任。
房子修建工程的勘测、规划、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当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七条 房子修建所有权人或许受托处理人应当对房子修建进行查看保护,发现危及房子修建运用安全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住所城乡建造行政主管部分陈述,并有权对损害房子修建运用安全的行为进行阻止。
自行处理的单位和受托处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住所城乡建造行政主管部分的规则树立房子修建运用安全处理档案。
第八条 制止下列影响房子修建运用安全的行为:
(一)私行变化房子修建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违法寄存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风险物品;
(三)超越规划运用荷载运用房子修建;
(四)损坏、移用或许私行撤除、停用消防设备、器件;
(五)占用、阻塞、封闭房子修建的分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阻止安全分散的行为;
(六)在人员密布场所门窗上设置障碍物;
(七)损坏或许私行拆改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防雷设备、电梯等设备设备;
(八)其他违背法令、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九条 区别所有权的房子修建主体和承重结构归于房子修建的共有部分,进行装饰装饰活动需求变化修建主体和承重结构的,须经全体所有权人一起决议后,方可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单位出具规划计划,装饰装饰企业应当依照规划计划进行施工。
第十条 房子修建所有权人应当依据房子修建的类型、规划运用年限、运用时间等状况,依照规则定时托付房子安全判定安排对房子修建进行安全评价。建造单位、规划单位应当依照规则实行定时奉告的责任。
第十一条 房子修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房子修建所有权人应当托付房子安全判定安排进行安全判定:
(一)呈现开裂、变形等结构损害的;
(二)呈现地基不均匀沉降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许事端或许导致结构损害的;
(四)未依照规则变化修建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五)进行结构改造或许改动运用用处或许影响房子修建安全的;
(六)毗连的建造工程施工或许影响房子修建运用安全的;
(七)经安全评价发现房子修建存在安全隐患需求进行安全判定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安全判定的。
有关行政部分依据公共利益的需求能够托付房子安全判定安排进行安全判定。
第十二条 房子修建有下列景象的,房子修建所有权人应当托付进行抗震判定:
(一)到达规划运用年限需求持续运用的;
(二)未采纳抗震设防方法或许达不到现行抗震设防类别、烈度的;
(三)进行结构改造或许改动运用用处或许影响抗震功能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抗震判定的。
出具抗震判定陈述依据的房子修建现状查看检测数据,应当由依法获得计量认证的单位供给。
第十三条 房子安全判定安排从事房子修建安全评价、安全判定活动应当向市住所城乡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存案,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子安全判定安排树立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许工程质量检测安排的检测资质证书及具有建造工程结构查看才能的证明文件;
(二)通过计量检定的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三)技能担任人的土建类高档技能职称证书,判定担任人的土建类中级以上技能职称证书;
(四)处理准则及质量控制方法。
上述内容发作改变的,房子安全判定安排应当在30日内处理改变存案。
第十四条 房子安全判定安排进行房子修建安全评价、安全判定活动,应当有两名以上判定人员参与,并依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则和技能标准进行评价与判定,及时、精确、真实地向托付人出具房子修建安全评价、安全判定陈述,一起报送住所城乡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对判定为风险房子的,房子安全判定安排应当在作出判定结论后24小时内书面告诉托付人,一起陈述住所城乡建造行政主管部分。
第十五条 房子修建安全判定陈述应当由判定担任人、技能担任人、安排担任人签字。房子安全判定安排及相关担任人对出具的陈述依法承当法令责任。
房子修建安全判定陈述触及结构体系核算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历的注册结构工程师出具核算书,触及结构实体检测的,应当由通过相应计量认证的单位出具检测数据。
本市选用一致的房子修建安全判定陈述文本,由市住所城乡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制发并免费供给。
第十六条 房子安全判定安排不得出具虚伪的安全评价、安全判定陈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与正常的安全评价、安全判定活动,不得假造、变造安全评价、安全判定陈述。
第十七条 托付人及好坏关系人对房子修建安全判定结论有贰言的,能够向市房子安全判定处理安排请求从头判定,市房子安全判定处理安排能够安排从头判定。
第十八条 房子修建所有权人应当依据判定陈述的处理主张对房子修建采纳补葺、撤除以及其他免除风险的安全处理方法并承当相应的处理费用。
第十九条 经判定为风险房子的,应当依据判定陈述的处理主张运用或许停止运用房子修建:
(一)判定为调查运用的,应当依照判定陈述注明的调查运用时限运用;
(二)判定为处理运用的,运用人应当依照判定陈述约束运用的要求搬出风险部位,房子修建所有权人应当托付原规划单位或许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单位出具解危技能方法计划,并依照规划单位确认的后续运用年限运用;
(三)判定为停止运用、全体撤除的,运用人应当停止运用,当即搬出。
运用人拒不依照前款规则搬出的,住所城乡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书面责令运用人搬出,状况紧迫危及公共安全的,区县公民政府能够责成有关部分安排强制搬出,并妥善安顿。
第二十条 运用人搬出的风险房子为其仅有寓居用房的,能够向房子所在地区县公民政府请求暂时安顿住所。风险房子处理完毕后,运用人应当搬出暂时安顿住所。
第二十一条 低收入家庭承当风险房子处理费用有困难,或许在风险房子处理期间付出暂时安顿住所租金有困难的,能够请求补助,详细补助方法由区县公民政府拟定。
第二十二条 对房子修建进行应急抢险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应对突发事件的有关规则实行。对风险房子的补葺工程,相关行政部分应当及时处理批阅手续;需求紧迫抢修的,能够先行抢修。
第二十三条 住所城乡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及有关部分应当树立房子修建运用安全信息通报和信息同享准则,完成对房子修建运用安全的综合处理。
市住所城乡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应当树立房子安全判定安排信誉信息处理体系,记载并发布存案和监督处理信息。
第二十四条 住所城乡建造行政主管部分树立房子修建安全信息档案,记载房子修建安全的相关信息。发现下列状况时应当及时记载并予以发布:
(一)私行变化修建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二)应当进行安全判定未判定的;
(三)经判定为风险房子未处理的。
房子挂号部分在处理房子搬运挂号时应当奉告受让人查询房子修建运用安全信息档案。
第二十五条 房子修建所有权人未依照规则进行安全判定、抗震判定或许房子修建经判定为风险房子未及时处理的,住所城乡建造、规划等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依照各自责任催促所有权人及时履责;拒不履责的,行政主管部分能够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实行,所需费用由所有权人承当。
第二十六条 校园、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馆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厅等人员密布的公共修建,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到达规划运用年限需求持续运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住所城乡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会同相关职业主管部分定时对人员密布的公共修建进行巡查,对未依照规则进行安全评价、安全判定、抗震判定或许未依照判定陈述的处理主张及时处理的,应当催促所有权人及时履责,拒不履责的,能够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实行,费用由所有权人承当。
第二十七条 行政主管部分处理相关证照依法查验经营场所时,应当核实房子修建的相关状况,对以风险房子作为经营场所的,不得处理相关证照。
第二十八条 违背本方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则,自行处理的单位或许受托处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未装备安全处理员的,由住所城乡建造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期限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背本方法第七条规则,未依照规则树立房子修建运用安全处理档案并照实记载的,由住所城乡建造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期限改正;并能够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背本方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则,超越规划运用荷载运用房子修建的,由住所城乡建造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期限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背本方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则,房子安全判定安排有下列行为的,由市住所城乡建造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期限改正,计入房子安全判定安排信誉信息处理体系,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出具虚伪判定陈述的;
(二)判定结论存在严重错误的;
(三)未及时将风险房子判定结论告诉托付人导致责任人未及时履责发作事端的。
第三十二条 违背本方法第二十六条规则,人员密布的公共修建的所有权人未依照规则进行安全评价、安全判定、抗震判定或许未依照判定陈述的处理主张及时处理的,由住所城乡建造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期限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人员密布的公共修建经判定为风险房子,出产经营单位以其为经营场所,不具有安全出产条件的,负有安全出产监督处理责任的部分应当依照《北京市安全出产法令》的规则,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契合安全出产条件的,予以封闭。
第三十三条 阻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实行房子修建运用安全监管责任,违背《中华公民共和国治安处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子修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许权属不明的,本方法规则的房子修建所有权人责任由实践占有人承当。
第三十五条 乡村乡民自建住所的运用安全处理由区县公民政府参照本方法拟定详细方法;市住所城乡建造、规划、乡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分担任对乡村乡民自建住所的监督处理工作进行辅导。
第三十六条 本方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5日北京市公民政府同意,1991年3月9日原北京市房地产处理局发布,依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公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正的《北京市施行〈城市风险房子处理规则〉的若干规则》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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