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6 17:52发布部分: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武汉市工伤保险施行方法》现已2004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市 长 李宪生二00四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法令》(以下简称《法令》)和《湖北省工伤保险施行方法》(以下简称省《方法》),结合本市实践状况,拟定本方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总称用人单位)应依照《法令》和本方法的规则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悉数员工或许雇工(以下称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费。跨本市和出产流动性较大的职业在本市参与工伤保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履行。本市从业人员均有依法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力。 第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准则上施行全市统筹。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的工伤保险基金暂由本区统筹,逐渐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四条 市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担任全市工伤保险作业,其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以下简称经办组织)详细承办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工伤保险业务。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的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担任本区的工伤保险作业,其下设的经办组织详细承办本区的工伤保险业务。财务、卫生、地税、安全出产监督管理等部分依照各自责任,做好与工伤保险相关的作业。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树立安全出产责任制,采纳必要方法防备工伤事故发作,防止或许削减职业病损害。从业人员发作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纳方法使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与工伤保险的有关状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当年未发作工伤事故或许工伤事故、职业病发作率在本市同职业中归于最低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予以奖赏。详细奖赏方法,由市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拟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施行。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交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归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本市依据工伤保险基金开销、工伤发作率和职业病损害程度等状况,依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准则,确认工伤保险职业基准费率和起浮层次。工伤保险职业基准费率和起浮层次的确认与调整,由市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会同市财务、卫生和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分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并予以发布。 第九条 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经办组织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核定的运营范围对应职业基准费率确认;用人单位踌职业运营的,依照高风险职业基准费率规范确认;用人单位实践运营范围与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核定不一致的,以实践运营所对应的职业基准费率规范确认。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准时交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交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交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工伤保险费由当地税务机关担任征收。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付出下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