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订立代书遗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4 06:38
怎么缔结代书遗言现如今,人们立遗言的认识越来越强,而代书遗言是遗言中的一种常见方式。由于并非立遗言者自己书写,又未经过公证,因而这种遗言方式在实践中发作的争议胶葛比较多,对其效能的确认也存在一些争议。
那么,终究代书遗言应怎么书写制造,才干使其发挥实践效能而不引起争议呢?根据我国承继法的规则,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言人签名。从上述规则可以看出有用的代书遗言应具有以下几个要件:1、有两个以上的现场见证人;2、由见证人之一为代书人;3、遗言上须标下一年、月、日;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言人签名。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行,不具有这四个要件的代书遗言当属无效,就每个要件而言其详细要求也不尽相同。1、法令上要求见证人须为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须与承继遗产及遗产承继人均无利害联系,还有更重要的一点是至少有两个见证人须全程见证遗言书立进程。法令仅仅从实体上确保了见证人的公平性,但程序上的公平也不行忽视。实践中,在只需两个见证人的状况下,假如其间一个见证人或两个见证人未彻底见证代书遗言全进程,这样的代书遗言效能该怎么确认?咱们以为这样的代书遗言是无效的,由于在这样的状况下,在某一时刻点存在一个见证人不在场的状况,这就不契合法令规则的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现场的要求。更为杂乱一些的状况是,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某一时刻点上也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但在不同的时刻点上在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见证人是不相同的,代书遗言的效能该怎么确认?这种状况下,要害要看是否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见证人彻底见证了全进程,假如没有,即便在任一时刻点上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这样的代书遗言也很或许被确以为无效。2、代书人属见证人之一,他当然应相同契合作为见证人的法定条件,不契合见证人条件的代书人书立的代书遗言无效。关于怎么代书,法令及相关司法解说未作详细的规则,笔者主张代书应尽或许保存立遗言人的原话,不要过多概括立遗言人的意思,防止误解立遗言人的意思表明;别的,应尽或许选用手写方式,假如在立遗言现场打字,与手写本质上并无不同,效能也没有问题。实践中受条件的约束,有的代书人往往在现场制造代书笔录,笔录上由见证人、代书人、立遗言人签字,然后从头经过电脑打字并打印,再别离找见证人、代书人、立遗言人签字,这样就存在一些问题。从法令规则可以看出,代书遗言全进程要构成于见证人、代书人、立遗言人三者均在场的状况。代书笔录尽管构成于现场,但将来发作法令效能的不是笔录,而是打字构成的代书遗言,在这一进程中,如有一个环节存在三者不一起在场的状何况笔录内容与代书遗言内容有不同之处,会使该代书遗言存在瑕疵,严峻的乃至或许导致代书遗言无效。3、日期是任何一种遗言都须具有的要件,没有日期的代书遗言因不契合法令之规则,当属无效。别的值得注意的是,日期是确认遗言效能的重要因素,特别对某一遗产存在多份代书遗言的状况下,日期便是确认效能的直接根据,通常状况下应以日期在后的代书遗言为准。4、代书遗言有必要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立遗言人签名。实践中存在上述人员用盖私章替代签名的状况,那么这种状况下遗言的效能怎么呢?一种观念以为私章与签名没有什么不同,效能自然是相同的。也有观念以为假如有依据证明私章是立遗言人生前经常用的就应确认遗言有用。实践上,私章与公章不同,效能更是相去甚远。在我国公章选用的是存案制,关于单位而言,经存案的公章一旦在法令文书上呈现,就当然发作法令效能,单位如没有适当的抗辩理由,就应当承当由此带来的法令结果。而私章则否则,我国对私章并没有实施存案处理,私章往往呈现于非正式场合,标明或人姓名的私章与该人并不具有法令上必定的对应联系,在法令结果上也是不相同的,因而代书遗言上盖私章的效能和签字是不同的。我以为,代书遗言上只需盖章,没有立遗言人签名是无效的。除了上述理由外,更重要的是,立遗言是一种严厉的民事法令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有必要契合法令规则的方式要件。即便是立遗言人实在的意思表明及其实在的行为表明,只需不契合法令规则的方式要件也不能发作法令效能。此外,假如代书遗言上立遗言人签了名而见证人和代书人盖的是私章,但没有签名,遗言是否有用?我以为这种状况要详细分析,也不能一概因不契合方式要件就当然确认其为无效。代书遗言作为遗言的一种,其终究发作效能的是遗言自身,而不是代书行为,假如见证人及代书人能详细描述见证及代书进程,且没有对立之处,并能就没有签名进行合理解说的,该遗言应确认有用。反之,应确认该代书遗言无效。总归,为了防止日后发作效能争议,立代书遗言应严厉按照法令规则来操作,只需这样才干更好地保护立遗言人及遗言承继人的利益,也能最大极限地削减因遗言而发作胶葛。律师提示立遗言的注意事项□上海圆誉律师事务所许豪遗言按照其方式分为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言。立有数份遗言,内容相冲突的,以最终的遗言为准。公证遗言效能最高。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言,不得吊销、改变公证遗言。公证遗言由遗言人经公证机关处理。自书遗言由遗言人亲笔书写并签名,还应注下一年、月、日。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言人签名。以录音方式立的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状况免除后,立遗言人可以用书面或许录音方式立遗言的,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约束行为能力人;(二)承继人、受遗赠人;(三)与承继人、受遗赠人有利害联系的人。承继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一起运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承继人、受遗赠人有利害联系,不能作为遗言的见证人。相关法条;《承继法》第十九条:“遗言应当对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承继人保存必要的遗产比例。”《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承继法定见》第37条:“遗言人未保存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承继人的遗产比例,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承继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下的部分,才可参照遗言确认的分配原则处理。承继人是否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言收效时该承继人的详细状况确认。”
那么,终究代书遗言应怎么书写制造,才干使其发挥实践效能而不引起争议呢?根据我国承继法的规则,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言人签名。从上述规则可以看出有用的代书遗言应具有以下几个要件:1、有两个以上的现场见证人;2、由见证人之一为代书人;3、遗言上须标下一年、月、日;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言人签名。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行,不具有这四个要件的代书遗言当属无效,就每个要件而言其详细要求也不尽相同。1、法令上要求见证人须为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须与承继遗产及遗产承继人均无利害联系,还有更重要的一点是至少有两个见证人须全程见证遗言书立进程。法令仅仅从实体上确保了见证人的公平性,但程序上的公平也不行忽视。实践中,在只需两个见证人的状况下,假如其间一个见证人或两个见证人未彻底见证代书遗言全进程,这样的代书遗言效能该怎么确认?咱们以为这样的代书遗言是无效的,由于在这样的状况下,在某一时刻点存在一个见证人不在场的状况,这就不契合法令规则的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现场的要求。更为杂乱一些的状况是,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某一时刻点上也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但在不同的时刻点上在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见证人是不相同的,代书遗言的效能该怎么确认?这种状况下,要害要看是否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见证人彻底见证了全进程,假如没有,即便在任一时刻点上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这样的代书遗言也很或许被确以为无效。2、代书人属见证人之一,他当然应相同契合作为见证人的法定条件,不契合见证人条件的代书人书立的代书遗言无效。关于怎么代书,法令及相关司法解说未作详细的规则,笔者主张代书应尽或许保存立遗言人的原话,不要过多概括立遗言人的意思,防止误解立遗言人的意思表明;别的,应尽或许选用手写方式,假如在立遗言现场打字,与手写本质上并无不同,效能也没有问题。实践中受条件的约束,有的代书人往往在现场制造代书笔录,笔录上由见证人、代书人、立遗言人签字,然后从头经过电脑打字并打印,再别离找见证人、代书人、立遗言人签字,这样就存在一些问题。从法令规则可以看出,代书遗言全进程要构成于见证人、代书人、立遗言人三者均在场的状况。代书笔录尽管构成于现场,但将来发作法令效能的不是笔录,而是打字构成的代书遗言,在这一进程中,如有一个环节存在三者不一起在场的状何况笔录内容与代书遗言内容有不同之处,会使该代书遗言存在瑕疵,严峻的乃至或许导致代书遗言无效。3、日期是任何一种遗言都须具有的要件,没有日期的代书遗言因不契合法令之规则,当属无效。别的值得注意的是,日期是确认遗言效能的重要因素,特别对某一遗产存在多份代书遗言的状况下,日期便是确认效能的直接根据,通常状况下应以日期在后的代书遗言为准。4、代书遗言有必要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立遗言人签名。实践中存在上述人员用盖私章替代签名的状况,那么这种状况下遗言的效能怎么呢?一种观念以为私章与签名没有什么不同,效能自然是相同的。也有观念以为假如有依据证明私章是立遗言人生前经常用的就应确认遗言有用。实践上,私章与公章不同,效能更是相去甚远。在我国公章选用的是存案制,关于单位而言,经存案的公章一旦在法令文书上呈现,就当然发作法令效能,单位如没有适当的抗辩理由,就应当承当由此带来的法令结果。而私章则否则,我国对私章并没有实施存案处理,私章往往呈现于非正式场合,标明或人姓名的私章与该人并不具有法令上必定的对应联系,在法令结果上也是不相同的,因而代书遗言上盖私章的效能和签字是不同的。我以为,代书遗言上只需盖章,没有立遗言人签名是无效的。除了上述理由外,更重要的是,立遗言是一种严厉的民事法令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有必要契合法令规则的方式要件。即便是立遗言人实在的意思表明及其实在的行为表明,只需不契合法令规则的方式要件也不能发作法令效能。此外,假如代书遗言上立遗言人签了名而见证人和代书人盖的是私章,但没有签名,遗言是否有用?我以为这种状况要详细分析,也不能一概因不契合方式要件就当然确认其为无效。代书遗言作为遗言的一种,其终究发作效能的是遗言自身,而不是代书行为,假如见证人及代书人能详细描述见证及代书进程,且没有对立之处,并能就没有签名进行合理解说的,该遗言应确认有用。反之,应确认该代书遗言无效。总归,为了防止日后发作效能争议,立代书遗言应严厉按照法令规则来操作,只需这样才干更好地保护立遗言人及遗言承继人的利益,也能最大极限地削减因遗言而发作胶葛。律师提示立遗言的注意事项□上海圆誉律师事务所许豪遗言按照其方式分为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言。立有数份遗言,内容相冲突的,以最终的遗言为准。公证遗言效能最高。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言,不得吊销、改变公证遗言。公证遗言由遗言人经公证机关处理。自书遗言由遗言人亲笔书写并签名,还应注下一年、月、日。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言人签名。以录音方式立的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状况免除后,立遗言人可以用书面或许录音方式立遗言的,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约束行为能力人;(二)承继人、受遗赠人;(三)与承继人、受遗赠人有利害联系的人。承继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一起运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承继人、受遗赠人有利害联系,不能作为遗言的见证人。相关法条;《承继法》第十九条:“遗言应当对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承继人保存必要的遗产比例。”《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承继法定见》第37条:“遗言人未保存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承继人的遗产比例,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承继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下的部分,才可参照遗言确认的分配原则处理。承继人是否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言收效时该承继人的详细状况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