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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民事责任的最终担责依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3 22:31
【案情】
2012年10月21日00时17分,余某驾驭赣AH5510重型仓栅式卡车由江西省南昌市经206线往广东省揭阳方向超载行进,当车行进至206线南丰县白舍镇茶亭路段与相对方向由黄某驾驭的闽H12628重型半挂念引车会车时,因余某占道行进和采纳办法不妥,形成赣AH5510重型仓栅式卡车车厢内所载货品废钢筋倒压在H12628重型半挂念引车上,导至车内黄某及乘客江某当场逝世,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严峻交通事端,该事端经交警确认,余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施行右侧通行。”是形成此次事端的悉数原因。事端发作时,该路段正在施工傍边。施工方在庭审中辩称,事端发作时为夜晚施工,其施工路段已开了灯,且在施工路段前一百米处设置了警示牌和安全锥,故施工方不存在任何差错不需求承当任何职责。现死者黄某及江某的家族向法院申述,要求余某公路局、施工方一起承当对死者黄某及江某的补偿职责。
【不合】
榜首种定见以为:死者黄某及江某的损害补偿恳求应由余某一人承当。理由是交警大队现已出具了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该起事端的发作是因为余某的超载及违反了机动车施行右侧通行的法令规则,余某负此起事端的悉数职责,故公路局及施工方对此起事端不需承当补偿职责。
第二种定见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路途交通事端损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2012]19号第二十七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则,人民法院应依法检查并承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造的交通事端确认书,但有相反的依据推翻的在外,本案傍边,事发地段为施工地段,在施工地段设置的警示牌和安全锥并不显着和足够,且施工方在路途上堆放了沙石致使路途存在缺点并形成事端,故余某、公路局和施工方应一起承当对死者黄某及江某家族的补偿职责。
【剖析】
本案争议的关键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涉案事端归于余某为该起事端的悉数职责人,能否据此确认公路局和施工方无差错。换言之,交通事端确认书能否直接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补偿职责分配的终究依据。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榜首、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与民事诉讼法中侵权案子的职责确认不同。首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交通事端的职责有两个要素,即行为人对交通事端所起的效果和差错的严峻程度。其首要是依据路途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以下简称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等法令、行政法规。而交通事端确认书自身并非行政决议,而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端,做出行政决议所依据的首要依据。而民事审判中剖析判断侵权案子是适用悉数民事法规进行剖析。其次,确认交通事端职责的归责准则与民事诉讼中侵权案子的归责准则不完全相同。在交通事端中,行为人有平等的差错纷歧定承当平等的职责,差错大的纷歧定是交通事端的首要职责人。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第九十二条规则:发作交通事端後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当悉数职责。可是,有依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差错的,能够減轻职责。当事人成心损坏、假造现场、消灭依据的,承当悉数职责。该规则中,此类交通事端归责的依据不是发作侵权行为时的差错巨细,而是侵权行为发作後其他违法行为,而民法上的归责准则视不同情况有差错职责准则(包含差错推定职责准则)、无差错职责准则和公正职责准则,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交通事端职责确守时归责办法与民法上的归责准则存在差异。再次,交通事端职责确认对职责主体的区分与民事诉讼中侵权行为对职责主体的确认不同,交通事端职责主体仅限于事端发作时当事人各方,而民事诉讼中的主体还包含各种民事法令关系,如招聘、挂靠、承包等各种法令关系当事人。
第二、依据上述理论可知,尽管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能够在民事诉讼中作为依据运用,但由于交通事端确认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确认的法令依据、归责准则、职责主体有所差异,一起,交通事端职责也不等同于民事法令补偿职责,因而,交通事端确认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补偿职责分配的仅有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差错程度,应当结合案情和悉数依据,依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准则进行归纳确认。
第三、详细到本案傍边,尽管交通事端确认书以为由余某负事端的悉数职责,但通过庭审施工方和公路局的举证质证、法庭陈说,能够知道在该起事端发作时,余某尽管占道行进、采纳办法不妥和违反了施行右侧行使的法令规则,但施工方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锥并不契合法令规则安全施工的条件:路途保护施工警示标志的设置,应按国标进行,即按实际需求设置施工标志、路栏、锥行交通路标等;夜间施工应有施工反光正告灯,必要时应运用信号控制交通;别的,前方施工标志应设置在施工路段前方700米处,导向标志应设置在150米处,车辆慢行标志应设置在50米处,路途施工标志应设置在10米处等。而本案的施工方只在施工路段前100米处放置了一个警示牌,安全设置大意简略,对法令规则夜晚施工需求具有的其它条件却不契合,故在安全施工方面并不完善,并在施工路段放置沙堆影响交通路途的晓畅,对形成的交通事端存在必定的差错。而本案公路局对辖区内的公路保护存有监管和保护的职责,对施工方不完善的安全捍卫办法应有到监察、监督的功能,而现实却非如此,公路局未对施工方不完善的安全施工情况进行提示和责令整改,故本案公路局也存在必定的差错。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路途交通事端损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七条可知,有依据证明余某、公路局、施工方对该起交通事端的发作都存在差错,故余某、公路局、施工方需求对死者黄某和江某家族的补偿恳求承当职责。因而,交通事端确认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补偿案子职责分配的仅有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差错程度,应当结合案子实际情况,依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准则进行归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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