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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天津港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1 19:45

发布部分: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文号: 市人大常委会布告第42号(1993年10月2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经过 依据2001年12月2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改〈天津港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批阅和挂号规则〉的决议》批改)    第一条 为做好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的批阅和挂号作业,依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保税区鼓舞开办进出口贸易企业、世界转口贸易企业为世界贸易服务的加工、包装、仓储、运送企业以及产品出口企业、技术先进企业。    第三条 建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阅:(一)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天津港保税区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税区管委会)担任批阅。其间建议和生产经营条件需求国家归纳平衡的,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家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分批阅。(二)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家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分批阅。    第四条 建立中处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规章和有关文件,建立外资企业的请求书、规章和有关文件的批阅;(一)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保税区管委会批阅;(二)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家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分批阅。    第五条 建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规章和有关请求文件;(二)颁布同意证书。    第六条 建立外资企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提交建立外资企业请求书、规章和有关请求文件;(二)颂发同意证书。    第七条 保税区管委会担任受理本规则第 五条和第 六条规则的请求文件。建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请求文件由中方投资者提交,建立外资企业的请求文件由外商或许其托付的代理人提交。    第八条 保税区管委会收到完备的请求文件后,在其批阅权限中的,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 经同意建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国家规则由市人民政府或许国家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分颁布同意证书。    第十条 经同意建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收到同意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挂号处理条例》规则的有关文件,向保税区工商行政处理部分请求挂号,收取营业执照。    相关法规:        第十一条 保税区工商行政处理部分自收到完备的请求挂号文件之日起七日内核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核发日期为该企业的建立日期。    第十二条 企业持营业执照依照有关规则,别离向海关、税务等处理部分处理挂号。    第十三条 企业更改称号、改变法定代表人以及在保税区转产、搬迁、兼并、转让或许提早停止的,必须经保税区管委会同意,并应当在同意后三十日内,向保税区工商、税务等处理部分处理改变挂号或许刊出挂号,向海关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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