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身份进行结婚登记的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7 11:42供给虚伪身份进行成婚挂号的效能
——傅某萍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镇公民政府婚姻挂号胶葛案
关键词:虚伪身份婚姻挂号吊销
【案由】民政行政处理/行政挂号
【案号】(2008)甬鄞行初字第87号
【审判法院】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公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原告】傅某萍
【被告】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镇公民政府
【威望录入】最高公民法院《公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2期?
裁判规矩:
供给虚伪身份证明进行婚姻挂号后下落不明,其实在身份无法查实的,另一方能够恳求吊销前述婚姻挂号。
根本案情:
1996 年8月26曰,邱某宝持乡民委员会出具的邱某宝系该村乡民的证明,与原告一同向被告恳求成婚挂号。被告在邱某宝未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婚姻状况证明的状况下,向原告和邱某宝颁布了成婚证,1996年8月28日,邱某宝才补交了虚伪内容的婚姻挂号状况证明。后邱某宝因家庭胶葛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2006年5 月,原告向法院申述要求与邱某宝离婚,原告的申述因被告的身份不明确而被驳回。原告又于2008年2月以市民政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申述。原告又向被告恳求吊销该成婚证,被告以婚姻挂号无过错且对此种状况挂号机关无权吊销为由回绝吊销。
争议关键:
原告是否有权恳求被告吊销涉案成婚证书。
裁判理由:
依据1994年2月1日发布的《婚姻挂号处理条例》第5条和第6条的规则,处理婚姻挂号是被告的法定责任。依据《婚姻挂号处理条例》第9条的规则,被告在受理当事人的成婚挂号恳求时,应当由当事人提交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乡民委员会或许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被告未要求邱某宝提交居民身份证,然后让邱某宝使用虚伪的身份证明取得了成婚挂号。一起,被告在邱某宝未提交婚姻状况证明的状况下,先给邱某宝处理了婚姻挂号,然后再要求其补交婚姻状况证明。被告作出的婚姻挂号现实不清,程序违法,因而,原告有权恳求法院判令被告吊销其与邱某宝的成婚挂号。
适用法令:
《中华公民共和国婚姻挂号处理条例》
第五条婚姻挂号处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许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公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乡村是乡、民族乡、镇的公民政府。
第六条婚姻挂号处理机关的责任:
(一)处理婚姻挂号;
(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三)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
(四)宣扬婚姻法令,倡议文明婚俗。
第九条当事人成婚的,有必要两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挂号处理机关恳求成婚挂号;恳求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乡民委员会或许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在实施婚前健康检査的当地,恳求成婚挂号的当事人,有必要到指定的医疗保健组织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挂号处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