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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工程款能否以代位权诉讼的形式被追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5 13:13

一、本案根本现实
1995年12月7日,邳市第二修建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部属的第二修建工程处(乙方,以下简称“修建二处”)与邳市工商行政办理局(甲方,以下简称“工商局”)签定《邳市工商局员工宿舍楼建造合同书》,约好由乙方承建甲方的员工宿舍楼,面积4000m2,甲方“按施工进度付款”,“按实结算”。一起对承包规模、承包方法、竣工日期和工程质量标准等事项也进行了约好。合同缔结后,该宿舍楼工程实践由吕立同的施工队担任施工,由修建二处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和施工进度进行办理和监督。(其时,修建二处下设五个施工队,其承包的每项工程均由一个或几个施工队详细进行施工建造。修建二处担任商洽、协谐和监督。工程结算所得金钱一概归施工队担任人分配,可是需要向修建二处按5.5%的份额交纳办理费用。)工商局在供给了部分资料和工程款后,不再实行自己的责任。后修建二处和吕立同屡次催要,工商局均以资金困难为由回绝。为确保工程能及时竣工,参与上级举办的“优质工程”活动的评比,吕立同个人拆借了很多资金垫支工程款,确保了该工程及时竣工。经检验合格后,交给工商局运用。1996年10月15日,两边进行了结算,工程总造价扣除工商局已付出的工程款和供给的资料的折价,还剩52万元。1999年7月,修建二处被刊出,其财物和债权债务由二建公司承继。吕立同屡次向工商局要求付款,工商局以其与吕立同之间无合同联系为由回绝。当吕立同向二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江某要求其以公司名义申述工商局追索工程款时,江某以种种理由推托。吕立同遂以工商局为被告,向邳市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代二建公司之位向工商局追索工程款及相应的利息。邳市人民法院受理后,追加二建公司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二、对本案的解析
庭审中,两边争议的焦点首要会集在所涉合同是否有用、原告以代位权诉讼的方式追索欠款是否合法以及代位权标的额怎么确认三个问题上。
(一)关于本案所触及合同的效能问题
本案触及到两个合同,一是原修建二处与工商局签定的宿舍楼建造合同,二是原修建二处与吕立同之间的内部承包合同。这两个合同是否有用直接联系着本案的代位权诉讼在方式上能否建立,因而,有必要先行处理。被告建议第一份合同无效的理由首要是根据建造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于1996年6月4日发布的《关于严厉制止在工程建造中带资承包的告诉》。该告诉规则,任何建造单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招标的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单位也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包合同,不然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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