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处于医疗期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4 19:03问询:
我司有位职工,劳动合同实行地在北京,社保交纳在上海,第一次签定劳动合同日期2007年8月1日,现有劳动合同2016年7月31日到期。从2012年11月17日脑出血住院治疗,然后2015年7月7日又脑出血,休病假到现在,到今日已休病假180个作业日。
1.他的社会工龄超越10年,公司工龄为5到10年之间,依据规则,他能够有9个月的医疗期,在15个月内运用,那他的医疗期是不是意味着在2013年9月23日到期?
2.他的医疗期到了之后,我司又无法帮他另行组织作业,我司是否能够提早告诉30天或付出1个月的薪酬,免除与他的劳动合同?
3.是否有必要进行劳动能力等级判定?
回复:
1.依据该职工的社会工龄以及本企业工龄,职工能够从病假之日起15个月内享用9个月的医疗期。可是有些区域的医疗期核算不同,不按作业日核算,按天然日核算(休息日不扣除)。
另,假如职工劳动合同与上海公司签定,则应当依照上海的规则来核算医疗期、适用上海的规则。依据劳动合同施行法令的规则,劳动合同实行地和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并非一切项都是直接适用劳动合同实行地的规则,只要最低薪酬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损害防护和本区域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酬标准等事项适用劳动合同实行地。明显,医疗期的核算等事宜不属于以上所列的项目。
2.职工医疗期满后,公司应当依法要求其回公司回原岗上班,职工不能从事的,再组织从事其他岗位,职工仍不能从事的才干免除。不能直接建议无法组织。
3.如北京区域,医疗补助费的付出是与进行劳动能力等级判定联络在一起的(可是与劳动合同免除却没有必然联络)。所以,假如职工没有要求进行劳动能力等级判定,能够不进行劳动能力判定,公司也就能够不付出医疗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