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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语言较概括 非法行医罪司法认定中的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9 11:12

不合法行医罪是1997年刑法所增设的罪名。就立法原意看,增设不合法行医罪,经过刑事法令规范医疗卫生运转次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含义。但由于本罪在违法构成体系上的共同之处,导致了司法确定上的歧义。首要表现在本罪立法上采用了较为归纳的立法言语,且到现在为止,尚无相关司法解释对本罪要件作进一步的诠释,加之刑法理论界关于不合法行医罪有关问题的不同了解,以至于在实践中对立法中规则的“情节严峻”以及鉴定定论的依据价值两个根本问题存在较大不合。
一、立法中“情节严峻”与不合法行医导致成果的联系
就不合法行医罪的立法形式而言,该罪的客观构成归于情节犯,只需行为人不合法行医的行为到达“情节严峻”的程度,方可确定为构成违法。但关于怎么界定“情节严峻”,现在法令或司法解释尚无明文规则,成为长时间以来困扰司法适用的根本问题。理论讨论和司法实务中一般以为行为人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确定为“情节严峻”:1.没有获得医师执业资历而长时间不合法行医,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阻止处分,屡教不改的;2.因不合法行医延误患者医治机遇,形成就诊人员身体遭到较大危害,影响恶劣的;3.因运用伪劣药品欺骗患者,形成必定成果的;4.不合法行医骗得资产数额较大的;5.在不合法行医过程中,调戏、凌辱、猥亵妇女、儿童的;6.医疗条件严峻不符合国家规则的医疗机构根本规范的;7.违背有关法令和医疗技术规范,在医疗过程中对就医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如出售假药、劣药,超剂量运用麻醉药品等操控药品的;8.假造、涂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9.从事危险性较大的医疗行为的。
不合法行医罪是情节犯,而非成果犯,因而行为人只需具有上述情节,即应当确定构成不合法行医罪。刑法中的情节有一个多层次的杂乱体系,依照情节对科罪、量刑和惩罚履行的功用进行区分,情节可分为无罪情节、科罪情节、量刑情节和行刑情节。从情节是否存在于违法施行过程中区分,有违法情节和非违法情节两种。而非违法情节又能够再区分为无罪情节、罪前情节、罪后情节和履行情节四种。明显,作为构成要件的“情节严峻”之“情节”,只能是违法情节中的科罪情节。而不合法行医行为中所呈现的成果,是量刑情节,也即所谓的加剧情节,是在构成违法的条件之下,影响量刑轻重的情节。法医学鉴定定论所得出的定论在必定程度上也是证明量刑情节严峻与否的一种印证,对确科罪与非罪没有决议含义。
二、法医学鉴定定论在不合法行医罪确定中的依据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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