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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1 18:15
一、补偿规模
1 、局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略产业权景象之一的 , 受害人有权获得补偿的权力。
① 违法施行罚款 , 撤消许可证 , 责令停产歇业, 没收资产等行政处罚的 ;
② 违法对产业采纳查封、典当、冻住等强制性办法的 ;
③ 违背国家规定、征收资产、分摊费用的 ;
④ 形成产业危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 、局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略人身权力景象之一的 , 受害人有获得补偿的权力。
① 不合法拘禁或许以其他办法不合法掠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
② 以殴伤等暴力行为或许教唆别人以殴伤等暴力行为形成公民身体损伤或许逝世的
③ 形成公民身体损伤或许逝世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补偿义务机关
1 、局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略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形成危害的 ,
则局为补偿义务机关 ;
2 、局托付安排在行使托付的行政权力时 , 侵略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形成危害的 ,
局为补偿义务机关 ;
3 、经局复议的 , 因复议决议加剧危害的 , 由局对加剧的部分实行补偿义务。
三、补偿程序
1 、补偿请示人要求应当先向局提出 , 也能够在请求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起提出。
2 、补偿请示人依据遭到不同危害 , 能够一起提出数项要求 , 要求补偿应当递送请求书。
3 、局对依法承认本程序补偿规模内景象之一的 , 应当自 收到请求书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补偿 ,
逾期不予补偿者补偿请求人对补偿数额有贰言的 ,
补偿请求人能够自期间届满 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请求复议。
四、补偿核算规范
补偿数额核算规范按《国家补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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