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拆除可以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3 19:02
在中国强拆现已是见怪不怪的事了,强拆包含对违建修建的撤除,也有对合法民居进行的撤除。那么行政强制撤除能够吗?行政强制撤除合法吗?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就这个问题进行回答。回答内容希望能协助我们维权。
一、什么是行政强制撤除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则:“对违法的修建物、构筑物、设备等需求强制撤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布告,期限当事人自行撤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撤除的,行政机关能够依法强制撤除。”
二、行政强拆的条件
依据《法令》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则,对被拆迁人房子的强制拆迁可分为行政强制拆迁和司法强制拆迁。无论是行政强制拆迁仍是司法强制拆迁,都有必要契合以下条件:
1、有必要以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已作出的房子拆迁判决为条件,行政机关未作出拆迁判决的不能进入强制履行程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达不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反悔的,只能经过民事诉讼的方法来处理安顿补偿及强制履行问题。
2、拆迁人有必要现已按房子拆迁判决所确认的内容对被拆迁人给予钱银补偿或供给安顿用房、周转用房。被拆迁人回绝承受的,拆迁人能够请求提存。
3、被拆迁人或许房子承租人在判决规则的搬家期限内未搬家。至于被拆迁人或房子承租人是否正在预备或许正在进行针对拆迁许可证或许房子拆迁判决等方面的诉讼,并不影响对争议的房子进行强制拆迁。
4、如被拆迁房子为维护性文物等,则归于过后不能弥补的事项,也不能进入强制拆迁程序。
只要一起契合以上四个条件者,才干够发动强制拆迁程序。房子拆迁管理部分既能够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请求,要求进行行政强制拆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进行司法强制拆迁。
依据《法令》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及建造部《城市房子拆迁行政判决作业规程》(以下简称《判决规程》)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的规则,有权决议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机关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对建造部分的行政强制拆迁的请求,依法进行检查,经检查对契合条件的请求,能够责成有关部分强制拆迁。但假如市县政府把不契合强制拆迁条件的房子责成有关部分强制拆迁,则这样的强制拆迁必定是违法的。因而,一次合法的行政强制拆迁,首要有必要要求市、县政府的责成行为正确。
三、行政强制撤除的程序
1、政府作出责成决议后,房子拆迁管理部分应当提早15日告诉被拆迁人,并仔细做好宣扬解说作业,尽量发动被拆迁人自行搬家。
2、拆迁人在布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主动搬家的,履行人员才干正式施行强制搬家。
3、制拆迁时,应当安排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分对被拆迁房子及其房子内物品进行依据保全。施行强制拆迁时,被履行人应当参与,当然,假如其拒不参与,也不影响履行机关的履行。
4、拆迁房子依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告诉被拆迁人参与。如其拒不参与,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安排对一切物品逐个核对、清点、挂号,分类造册。并记载上述活动的时刻、地址,交两名有彻底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载上签名。被拆迁人回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载中记明。
5、品清点挂号后,应运至指定场所,交给被履行人接纳。不能当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适宜的库房中,一起,拆迁人应制造告诉书,告诉当事人在必定期限内收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处理提存。
6、制履行腾出的房子,由判决机关接纳。
假如读者有其他的法律问题需求帮助的,能够到听讼网咨询。
一、什么是行政强制撤除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则:“对违法的修建物、构筑物、设备等需求强制撤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布告,期限当事人自行撤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撤除的,行政机关能够依法强制撤除。”
二、行政强拆的条件
依据《法令》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则,对被拆迁人房子的强制拆迁可分为行政强制拆迁和司法强制拆迁。无论是行政强制拆迁仍是司法强制拆迁,都有必要契合以下条件:
1、有必要以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已作出的房子拆迁判决为条件,行政机关未作出拆迁判决的不能进入强制履行程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达不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反悔的,只能经过民事诉讼的方法来处理安顿补偿及强制履行问题。
2、拆迁人有必要现已按房子拆迁判决所确认的内容对被拆迁人给予钱银补偿或供给安顿用房、周转用房。被拆迁人回绝承受的,拆迁人能够请求提存。
3、被拆迁人或许房子承租人在判决规则的搬家期限内未搬家。至于被拆迁人或房子承租人是否正在预备或许正在进行针对拆迁许可证或许房子拆迁判决等方面的诉讼,并不影响对争议的房子进行强制拆迁。
4、如被拆迁房子为维护性文物等,则归于过后不能弥补的事项,也不能进入强制拆迁程序。
只要一起契合以上四个条件者,才干够发动强制拆迁程序。房子拆迁管理部分既能够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请求,要求进行行政强制拆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进行司法强制拆迁。
依据《法令》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及建造部《城市房子拆迁行政判决作业规程》(以下简称《判决规程》)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的规则,有权决议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机关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对建造部分的行政强制拆迁的请求,依法进行检查,经检查对契合条件的请求,能够责成有关部分强制拆迁。但假如市县政府把不契合强制拆迁条件的房子责成有关部分强制拆迁,则这样的强制拆迁必定是违法的。因而,一次合法的行政强制拆迁,首要有必要要求市、县政府的责成行为正确。
三、行政强制撤除的程序
1、政府作出责成决议后,房子拆迁管理部分应当提早15日告诉被拆迁人,并仔细做好宣扬解说作业,尽量发动被拆迁人自行搬家。
2、拆迁人在布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主动搬家的,履行人员才干正式施行强制搬家。
3、制拆迁时,应当安排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分对被拆迁房子及其房子内物品进行依据保全。施行强制拆迁时,被履行人应当参与,当然,假如其拒不参与,也不影响履行机关的履行。
4、拆迁房子依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告诉被拆迁人参与。如其拒不参与,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安排对一切物品逐个核对、清点、挂号,分类造册。并记载上述活动的时刻、地址,交两名有彻底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载上签名。被拆迁人回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载中记明。
5、品清点挂号后,应运至指定场所,交给被履行人接纳。不能当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适宜的库房中,一起,拆迁人应制造告诉书,告诉当事人在必定期限内收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处理提存。
6、制履行腾出的房子,由判决机关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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