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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保全、仲裁裁决的执行有什么新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6 05: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履行工作若干的规则<试行>》于1998年7月18日起实施。
“若干规则”不只清晰了我国判决组织作出的判决书、调解书和人民法院判定相同由人民法院履行组织担任履行,并且对判决过程中的产业保全、根据保全等均作了具体规则。
(1)履行组织担任履行下列收效法律文书:我国判决组织作出的判决判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根据《判决法》有关规则作出的产业保全和根据保全判决;经人民法院判决供认其效能的国外判决组织作出的判决判决。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或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则判决判决是否有不予履行事由进行检查的,应组成合议庭进行。
(3)判决组织作出的国内判决判决由被履行人住所地或被履行的产业所在地人民法院履行。
前款案子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子的级别管辖的规则确认。
(4)在国内判决过程中,当事人恳求产业保全,经判决组织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恳求人住所地或被恳求保全的产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并履行;恳求根据保全的,由根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并履行。
(5)在涉外判决过程中,当事人恳求产业保全,经判决组织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恳求人住所地或被恳求保全的产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并履行;恳求根据保全的,由根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并履行。
(6)恳求履行判决组织的判决判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判决条款的合同书或判决协议书"
(7)恳求履行国外判决组织的判决判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判决判决书中文本。
(8)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则判决中止履行:
履行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判决组织正在审理的案子争议标的物,需要等该案子审理结束确认权属的;
一方当事人恳求履行判决判决,另一方当事人恳求吊销判决判决的;
判决判决的被恳求履行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履行恳求,并供给恰当担保的。
(9)履行中发现两地法院或人民法院与判决组织就同一法律关系作出不同裁判内容的法律文书的,各有关法院应立即中止履行,报请一起的上级法院处理。
责任编辑:洒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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