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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药厂诉内蒙古惠丰药业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1 11:02

原告北京中医药大学药厂,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工业开发区林河大街24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厂厂长。
托付代理人罗占义,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李燕妮,女,1983年12月13日出世,汉族,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能开发区金凤小区16号楼2单元9号。
被告内蒙古惠丰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锁占荣,该公司总经理。
托付代理人曹永刚,男,1968年10月22日出世,汉族,该公司财务总监,住安徽省合肥市中市区益民街17号。
托付代理人原秀平,女,1969年9月14日出世,蒙古族,该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锦山镇长安居委会。
原告北京中医药大学药厂与被告内蒙古惠丰药业有限公司技能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1月22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托付代理人罗占义、李燕妮,被告的托付代理人曹永刚、原秀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本公司于2003年4月7日与被告签定《技能转让合同书》,约好:本厂将“小儿双解止泻颗粒”技能项目独家转让给被告,包含新药证书、新药证书申报前一切技能材料、知识产权及悉数技能;转让费380万元,被告分四期付清;其间第三期费用95万元,被告应于本厂在被告的合作下取得新药证书、出产批件及赞同文号并将这些文件的复印件交给被告后付出;第四期费用38万元,被告应于本厂辅导被告出产出三批经相关部分查验合格的样品后付出。2005年7月,国家有关部分将“小儿双解止泻颗粒”新药证书、出产批件及赞同文号等文件正本直接寄给被告,本厂则只取得了这些文件的副本。尔后,本厂及时将“小儿双解止泻颗粒”悉数技能材料交给被告,被告出产的“小儿双解止泻颗粒”也于2006年正式投入市场且销路杰出。至此,本厂悉数实行了合同责任,但被告却仅按约付出了榜首、二期转让费,第三、四期转让费133万元被告至今未付出。本厂就此与被告交涉但没有成果,为此,本厂诉至法院,恳求判定被告:1、付出三、四期合同价款133万元;2、按2.1‰的规范付出第三期延期付款的滞纳金(自2005年8月9日起至给付清日止);3、按2.1‰的规范付出第四期延期付款的滞纳金(自2006年5月14日起至给付清日止);4、补偿本厂合理诉讼开销56 551.7元(其间律师费53 200元,其它为调查取证费);5、承当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首要,原告没有按两边合同的约好向本公司提交新药证书、出产批件及赞同文件的复印件,也没有按约实行辅导本公司出产出三批合格样品的责任。其次,两边合同约好原告向本公司转让的内容包含“小儿双解止泻颗粒”的知识产权,此即指本公司应可以就“小儿双解止泻颗粒”申请专利。但因为“小儿双解止泻颗粒”的首要配方在转让前即已揭露,导致本公司无法申请专利。因为原告在实行两边签定的《技能转让合同书》的过程中存在上述违约行为,因而本公司以为第四期费用38万元应不再付出,第三期费用应折半付出47.5万元。第三,根据两边合同的约好,原告应向本公司供给“小儿双解止泻颗粒”的新药证书、出产批件即赞同文号,但原告在办理上述文件过程中的11 900元费用是由本公司垫支的,此款应从本公司赞同付出的金钱中予以扣除。第四,两边合同中没有关于滞纳金的约好,因而原告建议滞纳金没有道理。第五,原告关于要求本公司承当律师费及调查取证费用的恳求,没有根据,本公司也不赞同付出。综上,本公司以为仅须向原告付出463 100元,恳求法院公平判定。
经审理查明:
2003年4月7日,本案两边当事人签定《技能转让合同书》,首要约好:一、原告具有“小儿双解止泻颗粒”新药证书及新药证书申报前一切技能材料,原告赞同将“小儿双解止泻颗粒”新药证书申报前一切实验研究材料(包含临床研究材料)、知识产权、悉数技能独家转让给被告,原告在被告的帮忙下完结新药证书、出产批件及赞同文号的申报作业。二、原告将“小儿双解止泻颗粒”悉数技能材料独家转让给被告,该药的新药证书归两边共有,新药证书署名原告在前被告在后,该药的出产批件、赞同文号及出产出售权归被告一切。三、原告的权利责任为:1、向被告供给该药新药证书、出产批件及赞同文号;2、向被告供给申报新药证书前的一切技能材料和其它相关材料;3、担任辅导被告完结出产三批样品,且该样品经内蒙古药品查验所查验合格。被告的权利责任为:1、按合同约好准时付出技能转让费;2、具有国家认可并契合现行赞同出产证书要求的一切条件;3、供给申报出产三批样品的现场查核陈述及报批所需的各种相关文件及物品。四、技能转让费为380万元,由被告分四期付出:首期133万元于合同收效日起20日内付出,原告收到该款后20日内将处方、出产工艺及质量规范复印件交给被告;第二期114万元于原告完结三期临床并将交给临床材料复印件后20日内付出;第三期95万元于原告在被告的合作下取得新药证书、出产批件及赞同文号并将这些文件复印件交给被告后20日内付出,原告在收到此款后20日内将这些文件的原件交给被告;第四期38万元于原告辅导被告出产出三批经内蒙古药品查验所查验合格的产品后20日内付出。五、合同的实行:1、原告担任完结“小儿双解止泻颗粒”的报出产作业并辅导被告出产出三批合格样品;2、原告为被告出产进行技能辅导,被告为原告供给交通食宿。六、违约责任:1、被告应按合同的约好及时向原告付出技能转让费,如延期付出,超越敷衍时刻30日则原告有权单独停止合同并回收悉数技能材料及相应证件;2、如原告违背合同,将“小儿双解止泻颗粒”技能成果转让给第三方,则被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应按被告所付款的双倍补偿给被告;若原告因技能原因未拿到新药证书,原告应将被告所付的一切金钱返还给被告并按被告所付款的2%对被告进行补偿;3、因被告的原因不能取得出产赞同文号,形成的丢失由被告担任,原告一起有权单独停止合同并回收悉数技能材料且将被告已付金钱的90%予以返还;5、因两边一起认可的原因,不能如期取得新药证书、出产批件和出产赞同文号的申报,合同持续收效。七、本合同履行期间发作争议,洽谈不成,由两边所在地法院判决。8、本合同两边签字盖章后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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