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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控货被“违规”放货 快递公司违约要担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9 03:27

周某经过网络找到买家,买家指定经过某快递公司将三台联想笔记本电脑给买家供货。协议达到后,周某就找到某快递公司邮递,不料,货运邮递中快递公司没等周某指示私自放货,导致周某丢失。周某向快递公司索赔不成,遂诉至法院。现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已审结该案,判定被告某快递公司补偿高某8000元。周某诉称,2011年5月16日,其经过QQ聊天工具认识了昵称为“地球”的买家。“地球”提出能够经过某快递控货。周某按买家的要求找到某快递公司约好保价运送,保价金额为8000元。周某与某快递公司洽谈今后,在货品包装上注明“控货,牢记!”,某快递公司收件人赞同后签名收件。17日,周某发现买家可能是骗子,随后要求快递公司把货品退回。快递公司说货品现已发走,答应到目的地城市后把货品退回发件人。之后,周某再次向快递公司声明不要放货,要把货品退回。快递公司赞同了。但快递公司终究在未问询发件人是否赞同放货的情况下把货品派送了。被告某快递公司辩称,被告受周某委邮递货,两边约好等电话告诉放货,被告在发货前得到过电话告诉,指示发货,指示被告发货的人报出了货运单号,所以被告依照合同约好实行了发货责任;既使被告实行合同的行为有瑕疵,不必定导致原告无法回收货款;原、被告之间并没有保价8000元的约好。房山法院经审理以为,本案原、被告之间所构成的邮递服务合同是两边当事人实在意思表明,不违背法令的禁止性规则,应为合法有用,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好,实行自己的责任。被告放货后,原告未收到货款,现原告根据保价的约好要求被告补偿8000元,理由合理,依据充沛,法院予以支撑;被告称是在征得原告赞同后才发货的,但未供给依据予以支撑,故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建议原、被告之间没有保价8000元的约好,但未能供给其所保存的运单第一联,故法院对该建议亦不予采信。遂作出以上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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