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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能要求丈夫偿还借款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3 03:19
导读:夫妻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妻子要求老公归还账款。这起由特别联系引起的债款胶葛,给法官们出了一道难题。终究,法院支撑原告主张!该案虽然有了终究的成果,但仍有研讨含义!
案情回放
原告:孙某(女)
被告:赵某(男)
案由:债款胶葛
原告孙平枝诉称,其与被告系夫妻联系。1998年11月协议离婚,离婚时被告承诺两年内向原告还清告贷50000元。但被告仅归还13400元,下余36600元拖欠至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上述金钱。
1981年2月25日,孙某与赵某挂号成婚。1998年11月4日,二人在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其时两边所达到的离婚协议上约好:孙某借给赵某的50000元钱,赵某在两年内还清。2001年1月24日、3月17日,赵某两次共归还孙某12400元,且在孙某2001年3月21日所出具的收款条上签了名。2002年9月二人复婚。2003年3月5日,赵某又向孙某还款1000元,并再次在孙某出具的收款条上签名。余款36600元赵某至今未还,2003年2月,孙某诉至诉法院,要求赵某归还欠款36600元。
被告赵某辩称,最初其与原告是假协议离婚,为的是向单位要房子。现二人已复婚,复婚时两边批注是无条件复婚,故二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债款胶葛。
法院判定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对债款、债款的数额及还款时刻均作出了清晰约好。现二人虽已复婚,但复婚前后,被告三次归还部分债款,其关于与原告约好无条件复婚、彼此间不存在任何债款的辩称不能成立,且其亦未供给二人复婚后对此笔债款作出从头约好的相关依据,故原、被告之间的债款债款联系依然存在,被告对下余欠款负有持续归还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下余欠款,事实清楚,依据充沛,本院予以支撑。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则,作出判定,判令被告人在本判定收效后六个月内以其个人一切产业归还原告孙平枝36600元。
点评:
这是一同发作在夫妻联系存续期间的债款胶葛。关于此案应否受理,判定后能否实在得到实施,不同法官存在不同的见地。
1、受理此案的含义
众所周知,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成员间的离婚不只导致夫妻间身份联系的免除,并且将对子女生长甚至社会的安稳发作必定的影响。一般以为,离婚诉讼是婚姻联系免除、子女抚育、产业切割与三个诉的兼并。因此,在实际日子和司法实践中,一向存在这样一种误区,以为只要在离婚时才干真实完成产业的切割和子女抚育的承认。本案中的被告即以为,横竖两边仍是夫妻,产业是一起产业,即便判定他败诉也毫无含义。其实,将婚姻联系免除、子女抚育和产业切割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在很大程度上是根据对诉讼经济准则的重视。但事实上,此三个诉无论是在时刻上仍是空间上,都是能够别离的。法院受理此案的含义之一,便是借此弄清人们头脑中的某些错误观念。别的,本案所凸显的另一个问题是当事人权力认识的复苏。作为婚姻联系当事人,原告对自己婚前个人债款向债款人即现在的老公提起债款诉讼,这自身便是一种觉悟,对自己除爱人身份之外独立品格的一种觉悟。
2、处理本案的理论依据
关于此案,法院判定老公以独立的个人产业来归还其在婚前欠妻子的债款,是根据以下理论:
①婚姻联系的内涵法令特征:探求婚姻联系的内涵法令特征,首先在主体上要求缔成婚姻联系的当事人是两个具有独立品格的相等主体,只要在他们的意思表明一起基础上才干组成的具有特别身份联系联合体。对外该联合体具有全体的性质,对内夫妻两边并不由于婚姻联系的树立而各自损失独立的品格,当事人两边独立的民事主体位置是夫妻联系存续条件。
②此债款的性质:涉案债款归于原告一方的婚前个人债款,成婚使得两边由债款、债款人变为夫妻,但两边身份的转化并不能导致其独立民事主体品格的损失。对外,夫妻两边由于婚姻的订立而组成的联合体具有全体的性质;对内,夫妻两边并不由于婚姻联系的订立而各自损失独立的品格,依然依法享有独立的人身权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和独立的产业权。总归,婚姻联系的树立并不能使两边的独立品格损失,亦不能使两边间的债款债款发作混淆。
3、判定的实施问题
一般以为,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判令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任何方式的具有产业给付内容的判定,在判定的实践实施中都有流于方式的风险。由于此刻夫妻产业尚处于共有状况,让一方给付对方钱款,无异于把钱从左口袋装入右口袋。这是审判实践中所面对的一个问题。故而本案判定中着重,被告要以独立的个人产业来向原告归还账款。这就在必定程度上为判定的实在实施供给了法令支撑。
至于被告能够用于实施判定的产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则,首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婚前个人产业。在《婚姻法》修订曾经,婚前个人产业在夫妻联系存续期间,经过必定的时刻,能够转化为夫妻一起产业。新修订的《婚姻法》抛弃了前述转化理念,着重于个人产业的维护,使婚姻联系中个人产业固定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第十九“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则为夫妻一方一切的产业,不因婚姻联系的连续而转化为夫妻一起产业。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之规则,否认了婚前个人产业的转化。固然,这部分产业能够用于清偿夫妻一方所欠的个人债款,但鉴于其在整个产业中所占的比例一般不大,尚不足以清偿悉数债款。二是夫妻联系存续期间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占家庭收入的绝大部分,也理应成为夫或妻归还个人外欠债款的首要来历。夫妻联系存续期间的收入,按性质不同又可分为两种:一种能够作为一起产业,如夫妻两边一起的薪酬、奖金;出产、运营的收益;两边承继或受赠与所得的产业及其他应当归一起一切的产业,这又是夫妻联系存续期间收入的首要部分,且占的比重很大。另一种是法定的作为个人产业的收入,如一方单独因身体遭到损伤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日子补助费等费用;遗言或赠与合同中确认只归夫或妻一方的产业;一方专用的日子用品;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产业。若以婚后一起产业清偿一方个人债款,则有必要以两边自主约好切割收入、使之转化为个人产业为条件,任何人不得强制切割。在未切割前,该产业处于夫妻共有状况,法院无法强制履行。关于法定的婚后个人产业,虽准则上讲能够用于还账,但其间的特定指向部分如伤残医疗费、日子补助费是具有特定人身性质的,因此亦不能予以强制履行。一起,该部分产业在夫妻婚后所得中仅占非必须部分,且其间部分权力的性质归于等待权,并非人人都能实际享有。这是在判定履行进程中应当特别注意的一个问题。因此,只要夫妻联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一起产业归于当事人实际权力,也是被告归还个人债款的首要来历。在夫妻联系存续期间能否切割及怎么切割一起产业成为审理本案的一大难题。
4、由此案引发的思索
①关于婚姻法的调整规模。
婚姻是一个动态的进程,成婚和离婚是整个婚姻联系中两个重要的关节点,但它们并非是起点和结尾。在二者之间,有婚姻存续联系;向前延伸,有婚约联系;向后延伸,有婚后联系,将成婚和离婚视为婚姻联系的起点和结尾,只会阻止立法者的视野,限制执法者的思想。故主张往后的婚姻家庭立法在将成婚和离婚作为要点调整目标的条件下,不该忽视对涉婚各个阶段当事人法令联系的调整。
②关于夫妻产业制的配套准则
我国现行立法认可的夫妻产业制兼采约好产业制和法定一起制,夫妻关于婚后产业有约好的从约好,无约好的按法定一起制处理。关于夫妻对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约好归各自一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清晰规则,“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款,第三人知道该约好的,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产业清偿”。但实际日子中,一方面因约好须选用书面方式,程序繁琐,另一方面与我国传统文化的价值取向存在差异,夫妻一般对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罕见清晰约好,这是个不容忽视的社会实际。而我国现行《婚姻法》缺少有关夫妻产业一起制下在夫妻联系存续期间切割一起产业、归还个人债款的规则,使得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可依。本案的审理便是一例。在《婚姻法》关于夫妻产业制相关配套准则缺失的情况下,法官只得转而求助于民法基本理论,经过对民法基本理论的正确阐释来处理胶葛。
故而,经过对此案的审理,主张往后在婚姻家庭立法中采用国外已有的夫妻一起产业制的强制停止准则。在夫妻两边实施法定婚姻一起产业一切制的情况下,夫妻两边假如发作侵权行为或债款联系,两边又无离婚的意思表明或没有提起离婚诉讼,但又需求依法由一方对他方进行补偿或清偿,那么首先应裁决停止现行的产业联系,改而实施别离产业制并对共有产业进行切割,然后做出并履行补偿或清偿判定。这样,就在运用民法的一般原理处理婚姻一起体内部相等主体之间的侵权及债款胶葛的一起,充沛考虑到夫妻之间特别的亲情联系与伦理性的特色,在个人权力的维护中恰当参加公法浸透,把法令调整的强制性与民事调整的恣意性有机结合起来,愈加有利于对被侵权人或债款人的法令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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