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指定管辖是如何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1 03:32
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违背行政法令法规的人作出的处分方法,受处分人有义务在规则的时间内履行。有时候行政机关在作出处分后会让其他行政机关履行处分,那么行政处分指定统辖是怎么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一、什么是行政处分
狭义的行政处分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背行政法规没有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详细行政行为。
广义的行政处分除了包含上述狭义的内容外,也包含企事业单位规则的一些行政人事处分内容。
二、行政处分指定统辖是怎么的
行政处分的指定统辖是上级行政机关指定下一级行政机关对某一详细的违法行为行使处分统辖权的活动。依据本条 规则,行政处分的指定统辖适用于对统辖发作争议的场合。所谓对统辖发作争议,是指两个或许两个以上的行政处分主体 在施行行政处分时,发作彼此推诿或许抢夺统辖的现象。现在,因为我国行政处分主体很多,彼此之间的责任权限界定不 清,加之行政办理的外在环境的影响,行政处分中“争权夺利” 的倾向一时还难以底子消除,因而,行政处分统辖争议发作的 可能性是很大的。
从以往的实际状况看,常见的行政处分统辖争议首要包 括以下几种:
(1)同一行政区域的不同事务部分之间发作的争 议,如同属一县的工商行政办理部分与技能监督部分按照各 自的部分法令规则,争抢某起“造假”案子的处理权;
(2)不同 行政区域的相同事务的部分之间发作的争议,如甲省的计生 主管部分和乙省的计生主管部分别离按照本地区的计生办理 法规和流动人口办理法规,对同一当事人的超生第二胎行为 行使统辖权;
(3)不同行政区域的不同事务部分之间发作的争 议,如某市城市建设主管部分与乙县交通主管部分为处理城 乡结合地带的路途交通运输办理案子发作争议;
(4)上级主管 部分与下级人民政府之间发作的争议。因为不同类型统辖争 议的主体不同,确认指定机关的方法也不相同。
对第一种情 况,由争议各方一起从属的人民政府,即县人民政府指定统辖;对第二种、第三种状况,由争议各方中等级最高的行政机 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统辖,等级最高的行政机关是地级 市的人民政府的,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统辖,等级最高的行政机 关是省级人民政府的,则由国务院指定统辖;对第四种状况, 由上级主管部分地点的人民政府指定统辖。需求指出的是,尽 管本条只规则了行政处分争议的指定统辖,但并不扫除争议 各方运用其他合法方法化解争议。例如,一些当地在实践中采 取由争议各方自愿洽谈的方法,处理了不少争议,作用较好。 可是选用自愿洽谈的方法时,也要特别注意两点:一是,洽谈 活动要讲究功率,不能长期相互扯皮,久议不决,影响对违 法行为的及时查办;二是,洽谈活动自身要依法进行,经洽谈 确认负责处理违法行为的机关或许安排应当确有合法的统辖 权,避免形成越权处分。因而,但凡经过洽谈不能达到共同,或 者对相对方的统辖依据有疑问的,争议各方应当及时报请共 同上一级机关指定统辖,不应再自行洽谈处理。
指定统辖还能够发作在因特别原因而使统辖权不明的场 合。特别原因包含法令上的原因和事实上的原因。前者又分 为两种,一是有统辖权的行政机关依据上级机关的决议被撤 并,而接受其权利义务的机关没有清晰的;二是有统辖权的行 政机关的悉数执法人员都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而被决议回 避。后者是一种客观上的原因,比方,某地发作严重突发事件, 致使有统辖权的行政机关陷于瘫痪;又如,因为呈现某种状况 特别杂乱的违法行为,导致无法确认有统辖权的行政机关。对 因为特别原因发生的统辖空白,一般由原因发作地或许违法 行为发作地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许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管 辖。
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什么是行政处分
狭义的行政处分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背行政法规没有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详细行政行为。
广义的行政处分除了包含上述狭义的内容外,也包含企事业单位规则的一些行政人事处分内容。
二、行政处分指定统辖是怎么的
行政处分的指定统辖是上级行政机关指定下一级行政机关对某一详细的违法行为行使处分统辖权的活动。依据本条 规则,行政处分的指定统辖适用于对统辖发作争议的场合。所谓对统辖发作争议,是指两个或许两个以上的行政处分主体 在施行行政处分时,发作彼此推诿或许抢夺统辖的现象。现在,因为我国行政处分主体很多,彼此之间的责任权限界定不 清,加之行政办理的外在环境的影响,行政处分中“争权夺利” 的倾向一时还难以底子消除,因而,行政处分统辖争议发作的 可能性是很大的。
从以往的实际状况看,常见的行政处分统辖争议首要包 括以下几种:
(1)同一行政区域的不同事务部分之间发作的争 议,如同属一县的工商行政办理部分与技能监督部分按照各 自的部分法令规则,争抢某起“造假”案子的处理权;
(2)不同 行政区域的相同事务的部分之间发作的争议,如甲省的计生 主管部分和乙省的计生主管部分别离按照本地区的计生办理 法规和流动人口办理法规,对同一当事人的超生第二胎行为 行使统辖权;
(3)不同行政区域的不同事务部分之间发作的争 议,如某市城市建设主管部分与乙县交通主管部分为处理城 乡结合地带的路途交通运输办理案子发作争议;
(4)上级主管 部分与下级人民政府之间发作的争议。因为不同类型统辖争 议的主体不同,确认指定机关的方法也不相同。
对第一种情 况,由争议各方一起从属的人民政府,即县人民政府指定统辖;对第二种、第三种状况,由争议各方中等级最高的行政机 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统辖,等级最高的行政机关是地级 市的人民政府的,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统辖,等级最高的行政机 关是省级人民政府的,则由国务院指定统辖;对第四种状况, 由上级主管部分地点的人民政府指定统辖。需求指出的是,尽 管本条只规则了行政处分争议的指定统辖,但并不扫除争议 各方运用其他合法方法化解争议。例如,一些当地在实践中采 取由争议各方自愿洽谈的方法,处理了不少争议,作用较好。 可是选用自愿洽谈的方法时,也要特别注意两点:一是,洽谈 活动要讲究功率,不能长期相互扯皮,久议不决,影响对违 法行为的及时查办;二是,洽谈活动自身要依法进行,经洽谈 确认负责处理违法行为的机关或许安排应当确有合法的统辖 权,避免形成越权处分。因而,但凡经过洽谈不能达到共同,或 者对相对方的统辖依据有疑问的,争议各方应当及时报请共 同上一级机关指定统辖,不应再自行洽谈处理。
指定统辖还能够发作在因特别原因而使统辖权不明的场 合。特别原因包含法令上的原因和事实上的原因。前者又分 为两种,一是有统辖权的行政机关依据上级机关的决议被撤 并,而接受其权利义务的机关没有清晰的;二是有统辖权的行 政机关的悉数执法人员都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而被决议回 避。后者是一种客观上的原因,比方,某地发作严重突发事件, 致使有统辖权的行政机关陷于瘫痪;又如,因为呈现某种状况 特别杂乱的违法行为,导致无法确认有统辖权的行政机关。对 因为特别原因发生的统辖空白,一般由原因发作地或许违法 行为发作地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许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管 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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