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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租赁变更合同判决书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8 14:56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揽法的规则,农村土地是能够进行承揽的,而承揽农村土地的时分,就需求签定承揽合同,假如对农村土地承揽有争议的,能够诉讼处理,那么农村土地租借改变合同判定书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农村土地租借改变合同判定书是怎么的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书
(2017)闽0213民初791号
原告:吴*祥,男,1931年10月5日出世,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托付诉讼代理人:林*标,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诉讼代理人:陈*,福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兵,男,1970年10月30日出世,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托付诉讼代理人:吴心妮(吴*兵之女),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原告吴*祥与被告吴*兵土地租借合同胶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吴*兵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贰言,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闽0213民初791号民事裁决,裁决驳回吴*兵的管辖权贰言;吴*兵不服裁决提出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8日以(2017)闽02民辖终678号民事裁决驳回被告吴*兵的上诉。本院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祥的托付诉讼代理人林*标与陈*、被告吴*兵的托付诉讼代理人吴心妮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吴*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免除原被告两边签定的《土地租借协议书》及《土地续租协议书》;2.判令吴*兵立行将承租吴*祥的承揽地(渠东片区,面积0.95亩)恢复原状并返还给吴*祥(指撤除该地上上的修建物和构筑物,并返还给吴*祥);3.判令由吴*兵承当本案的诉讼费用。审理中,吴*祥清晰诉求第一项为:判令自申述之日起免除原被告两边签定的《土地租借协议书》及《土地续租协议书》。现实和理由:因运营需求,吴*兵于2007年3月26日和吴*祥签定《土地租借协议书》,约好吴*兵向吴*祥租借土地0.95亩,租借期限十年。后原被告两边签定了一份《土地续租协议书》约好租借期限为2007年3月26日到2027年3月26日。根据协议约好,吴*兵承租的土地只能用于堆积钢管等资料不得用于其他用处,后吴*兵未经吴*祥赞同即在租借土地上兴修别墅及其他修建物,现已构成违约。为保护本身合法权益,故吴*祥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吴*兵辩称,一、程序上,本案已过诉讼时效。2007年3月26日吴*兵与吴*祥两边签定《土地租借协议书》,2008年间吴*兵修建房子及隶属设备,2009年间就现已悉数建好入住,至今已居住了八九年。吴*祥与吴*兵是同村乡民,从未提出任何贰言。后2010年头两边又续签了《土地租借协议书》,吴*祥将承租期又延伸到20年。吴*祥现提申述讼,明显现已超越法令规则的诉讼时效,应驳回其申述。二、吴*祥主体不适格。吴*祥对本案讼争地是否具有权属,东西四至到哪里,吴*祥至今没有任何根据加以证明,主体不适格,吴*祥无权申述,应依法驳回其申述。三、实体上吴*兵不存在违约问题,吴*祥不行免除合同。2008年吴*兵修建房子及隶属设备时,有与吴*祥及其他出租人洽谈。其时吴*祥及其他出租人是赞同的,吴*兵才干建好房子及隶属设备,假如未通过吴*祥赞同,房子及隶属设备底子不行能建得起来。房子及隶属设备修建并非一朝一夕,也无法荫蔽进行,吴*祥作为同村乡民,如不赞同修建,早就阻挠了。且吴*祥后来又与吴*兵签定了续租协议,租金从本来的400元提高到了500元,而且删去了“承揽公约:只作堆积钢管等资料,不作另用”的约好。如未赞同建房及其他设备吴*祥哪里会将租期再次延伸十年呢?现吴*祥不管现实,无理强说吴*兵违约,明显不能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
当事人环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根据,本院安排当事人进行了根据交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贰言的根据,本院予以承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到庭当事人陈说在案的法庭笔录及当事人供给的根据,本院确定如下现实:2007年3月26日,吴*祥与吴*兵签定了《土地租借协议书》一份,约好:吴*兵向吴*祥租借渠东片区0.95亩的土地,期限为10年,租金按照每年每亩400元核算;协议签定之日起,吴*兵一次性付清悉数租金。《土地租借协议书》第三公约好:承揽期内,吴*兵只作堆积钢管等资料,不作另用。2009-2010年间,吴*祥与吴*兵又签定《土地续租协议书》一份,约好:“因事务需求,经甲乙两边洽谈:由原合同的租期(2007年3月26日到2017年3月26日)的基础上再续租10年(2017年3月26日到2027年3月26日)详细事宜如下:一、渠东片区租借土地上积为0.95亩。每亩承揽核算方法:每年每亩人民币500元正。二、付款方法:本协议签定之日起,承租方应一次性付清悉数租金。三、如遇国家征用租借土地时,承租方应无偿偿还出租方的土地,其租借金额按实践年限核算,地上物补偿归承租方。土地征用费归出租方所得。……”现吴*兵在渠东地块有兴修高楼一栋及铁皮房一栋,并在围墙内硬化水泥地上。吴*兵承认其在渠东片区没有分配土地,该地块运用的土地均是租借别人的土地。2017年9月19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翔安分局向吴*祥出具厦国土房翔信[2017]148号《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载明:“经我局对反映地块现场进行开始勘查,发现该地块被围墙圈占,总占地上积2200平方米,用处为石材加工场,地块上建有一栋三层高楼、一处二层活动板房、二处暂时搭盖、二处砖瓦房,修建总占地上积约为860平方米,其他地块为地上水泥固化。经核实,吴*兵占地建造的行为未经同意,属不合法占地。……我局于2017年9月14日将吴*兵不合法占地建造的状况函告翔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理。”2017年9月18日,翔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吴*祥出具厦翔新[2017]167号《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载明:“经查,此案为不合法占地建造。当事人系新店镇霞浯社区居民吴*兵,其没有承受我局问询查询。……我局将加强监查力度,依法进行处理。”
本院认为,吴*祥与吴*兵签定的《土地租借协议书》、《土地续租协议书》系两边当事人实在意思表明,且不违背法令法规强制性规则,应确定为合法有用。原被告两边在2009-2010年间原合同未到期的状况下签定了《土地续租协议书》,《土地续租协议书》的条款除了关于原合同第三条的约好删减了之外,其他条款均共同,可见关于删去《土地租借协议书》中约好土地用处的条款是通过原被告两边洽谈共同的,吴*祥现建议《土地续租协议书》仍连续《土地续租协议书》第三条的约好并无根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因原被告两边在《土地续租协议书》中现已对原合同中土地用处的条款进行删去,吴*祥现再按照《土地租借协议书》第三条的约好建议吴*兵存在违约,要求免除合同,不符合两边的约好,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撑。因合同没有免除且未到期,吴*祥建议返还讼争土地的诉求亦无法令根据,故本院亦不予支撑。
综上所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九十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驳回吴*祥的诉讼请求。
案子受理费100元,折半收取计50元,由吴*祥担负。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洪*贞)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农村土地租借改变合同判定书是怎么的”问题进行的回答,农村土地租借胶葛是经常呈现的一类民事胶葛,呈现这类胶葛洽谈免除不了的,能够提起民事诉讼。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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