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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 首饰和彩礼是否需要返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5 02:11
【案情】永丰县恩江镇石桥村陈某因家境贫寒,外出打工六年,艰苦积累下四万元钱,相中一刘姓姑娘,往来过程中陈某消耗三千元左右购买首饰作为礼物送与刘某。订亲时陈某给了刘家六万元彩礼。2009年3月,两边成婚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婚后,触摸多了,两边感觉越来越欠好,且女方嫌男方家境贫困,两边常发作喧嚷乃至打架行为。三个月后,女方回娘家常住,男方屡次到丈母娘家欲将妻子接回家中,女方一概回绝,夫妻两边实践处于分家状况。因女方回绝回家,在此期间,男方与别的一女人屡次发作性联系。半年左右,男方提出离婚,女方赞同离婚,但在六万元彩礼金及首饰方面两边争议非常大。男方说这六万元来的不容易,其中有四万元是借来的,给这个钱是为了成婚并在一同好好日子,现在离婚了彩礼钱和首饰都必须退。女方说彩礼钱坚决不能退,由于离婚是因两边原因形成的,且彩礼与首饰是男方自愿赠与的,给付后不得反悔。两边争执不下,男方诉至法院。【不合】离婚后,首饰和彩礼是否需求返还?主要有以下三种定见:榜首种定见认为:女方应该将首饰和六万元彩礼金如数返还给男方。尽管男方在婚前将彩礼金及首饰自愿赠与女方,但赠送是以成婚并共同日子为条件的。一起,该彩礼金是男方经过举债的方法筹措的,女方假如不还,显着加剧了男方的日子困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则,女方应如数返还首饰和彩礼金。第二种观念认为:男方无权要求女方返还首饰及六万元彩礼金。一方面,该首饰和礼金是男方自愿赠与给女方的,两边现已成婚,满意了赠与的条件;另一方面,两边离婚主要原因在于男方不恪守夫妻彼此忠实责任。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则,因男方在婚姻期间有差错,导致两边离婚,在离婚时女方有权恳求损害赔偿。因而,男方无权要求女方返还首饰及礼金。第三种定见认为:对首饰和彩礼金应区别对待。两边在往来过程中男方将首饰无偿赠与女方,并没有顺便任何条件和意图,契合一般赠与合同的法定要件,男方无权要求返还;关于彩礼金,因男方在赠与女方时,是以两边成婚并共同日子为条件和意图。而离婚是因两边感情破裂等原因形成的,原因不在于男方。一起,彩礼金是男方经过举债的方法筹措的,女方假如不还,显着形成了男方的日子困难。依据当事人差错准则、利益平衡准则和恰当维护妇女权益的准则,六万元彩礼金应该如数返还男方。【分析】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理由如下:榜首,关于首饰返还的问题依据《合同法》榜首百八十五条规则:“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产业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明承受赠与的合同。” 从中不难看出,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两边性、诺成性和无偿性三种性质:两边性要求赠与合同须当事人两边意思表明共同才干建立,假如赠与人有赠与的表明,但受赠人并没有承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建立,故与奉送这种单独行为不同;诺成性规则赠与合同在当事人两边意思表明共同时即告建立,不用等候交给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无偿性规则准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责任,故为单务合同。往来的过程中,陈某将价值三千元左右的首饰赠与刘某,并没有顺便任何条件,刘某也不需背负任何责任,陈某的行为契合我国合同法规则的赠与行为,两边之间形成了赠与合同联系。故陈某无权要求刘某返还首饰。第二,关于彩礼金返还的返还问题彩礼是以缔成婚姻联系共同日子为意图,男女一方向另一方索要必定数量的资产或许金钱。关于彩礼的性质,司法实践中比较共同的观念认为是赠与。但关于赠与的品种,有着不同的观念,主要有附责任的赠与说、附条件的赠与说及附免除条件的赠与说。笔者认为,将彩礼的赠与定性为附条件的赠与说较为适合。其理由主要有:一是彩礼的赠与不同于一般的赠与,给付彩礼是附加了必定的条件,即以将来缔成婚姻作为给付彩礼的附加条件。二是将婚姻订立作为赠与彩礼行为收效的附加条件契合民法的附条件民事法令行为的构成要件,当事人自愿赠与彩礼的行为也是一种民事法令行为,把成婚作为赠与彩礼行为收效的附加条件并不违背法令的禁止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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