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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侵犯孩子的人身权时该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1 21:05
假设家长经常以找不到子女为由打电话打扰、恫吓子女的朋友则构成了对子女人身权的侵略。
假设子女未成年,家长的这种行为是一种对子女的亲权。关于合理的行使的权力,如维护和教育等。子女应当承受,可是若超越法令赋予的领域,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形成危害的或是优待等其他行为是不允许的,应当认为是对子女人身权的一种侵略。
假设子女已成年,那么家长操控其自在以及打扰其朋友的行为不仅仅是对子女人身权的一种侵略,也是对子女朋友的一种侵略。
侵略公民人身权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甚至会形成刑事犯罪。主张子女以压服为主。也能够请亲戚朋友、居委会或许公安机关出头进行调停,假设的确不能到达保证本身权益不受侵略的,才依法向法院申述要求保证人身权。
《民法通则》以下条款对人身权维护有具体规定:
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声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令维护,制止用凌辱、诋毁等方法危害公民、法人的声誉。
第一百零三条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制止生意、包办婚姻和其他干与婚姻自在的行为。
第一百零四条 婚姻、家庭、白叟、母亲和儿童受法令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令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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