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GF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辩护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1 13:46辩解词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万道律师事务所承受被告人WGF亲属的托付,指使我担任他的辩解人,现依据现实和法令,宣布如下辩解定见:
一、本案是单位违法,不是结伙违法,被告人WGF主体不适格
1、所谓结伙违法,必须在同案被告人之间存在着犯意的提起与赞同的完好进程,即参加作案的各方就施行违法行为进行商量并达到合意。本案中不存在这样的景象,公诉人提出的结伙之说不能成立。
2、正如公诉人在起诉书里边指控的,本案中违法行为的施行一向以CX公司名义进行,被告人WGF等均是公司雇员,在公司组织下作业时,职工的品格是被公司吸收的,对外不具有独立性。
3、公诉人在公诉词中清晰表明被告人ZP的一切供述都是实在的,而ZP当庭供述CX公司一向以来以加工茶杯、电视机壳等为主营事务,加工冒充商标产品只占事务中的极小部分,这一供述和被告人XCL的当庭供述相印证,应予采信。一起,本案中可以查验现实的CX公司行为,仅有与L某关于Q逻辑卡的交易与冒充注册商标有关。关于CX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咱们只能推定系合法经营。公诉人关于CX公司以从事违法活动为主之说缺少依据支撑,不能成立
二、WGF在客观上对冒充注册商标一事不是明知的
1、从各被告人供述来看,不能确认地得出WGF明知的定论。在XCL的一切讯问笔录及当庭供述中,可以凸显一个现实,便是他从来没有直接通知WGF,出产中运用的是冒充注册商标。WGF自己的供述,有时说知道,有时说不知道,彼此对立的口供,自身不具有依据价值。而且,WGF即便在说知道时,其理由也很简略,来自于猜想,因XCL有时用公司的打标机打印商标,所以WGF猜想可能是冒充的商标。而猜想的特性自身就意味着不确认。
2、从认知才干来看,WGF不具有区分冒充注册商标的才干。北京XXX知识产权署理公司的代表XXX在答复公安机关问询时表明:“自上一年年末就发现了,但其时没去判定,还不敢证明是冒充的。到本年1月份,咱们通过途径向深圳市的“香港CX科技有限公司”购买Q逻辑后,经判定是冒充的,才知道工作的严重性。2008年1月16日,其时购买三块Q逻辑产品……咱们经判定,于2008年3月27日得知这三块Q逻辑产品是冒充的。”作为Q逻辑公司的署理人,一起作为知识产权维护方面的专家,在买到产品之后,姑且要通过两个多月,等判定定论出来才干确认地得知现实真相,咱们怎样可以要求WGF这样仅有初中文化且工作不久的年轻人具有区分真伪的才干呢?!今日咱们在法庭上也注意到,WGF关于“寄件人”、“收件人”这样简略的问题,在公诉人重复讯问后仍是没能了解,没能作出有用答复,足以证明,WGF的认知才干是非常低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