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债务全部退还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8 01:17问题描绘:
我老公婚前借他爸爸妈妈的钱在单位集资,其时集资款33500元,但我并不知道是借他爸爸妈妈的钱,咱们因爱情不合以家庭暴力为由4月我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申述前,他们单位把集资款连本带利交还,退了51500元,他给我36600元做为离婚补偿,但后来反悔,第一次判不离,第2次他把我申述,要求我承当这个告贷,将36600元悉数交还给他,请问律师,我应该承当这个婚前债款悉数交还吗?请问家庭暴力至轻伤,他是否能够算是过错方,谢谢
回复内容: 1、婚姻法中有具体的规则,夫妻两边的共同产业是以你们收取结婚证的那一天算起,在这之前你们的产业都是归于个人一切的,包含债款。所以你们离婚后,老公的债款应该由你的老公自己担负,而与你无关。 2、您老公的钱是在申述前补偿给你的,理应定性为一般民法意义上的赠与联系,假如产业权利现已搬运到你处,即赠与行为现已收效,不行吊销。 3、《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停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应当进行调停;如爱情确已决裂,调停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景象之一,调停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 (二)施行家庭暴力或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爱情不好分家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爱情决裂的景象。可是,在实践中,你以家庭暴力为由申述离婚的话,必须向法院供给依据证明家暴的存在,如法医验伤判定资料、街坊邻居的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出警证明等等。不然,法院一般不会判离的,所以依据你的景象应该还是以爱情决裂为由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