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下班被撞伤公司拒赔 诉讼时效应如何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0 06:31员工发作工伤后,在一些用工不标准的单位,往往就会发作劳作胶葛。这时工伤者必定要注意下面几件事:工伤确定是胶葛发作后的首要作业,假如单位不自动恳求工伤确定,受伤员工可自行恳求,但必定要在事端发作之日起1年内。当劳作部门做了工伤确定和伤残等级判定后,如两边争议不能洽谈处理,应在劳作争议发作之日起60日内,向劳作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如对裁定判定不服,需在15天之内向法院申述。简略能够归纳为1年内恳求工伤,60天内裁定,15天申述。
员工:作业十九天被撞伤
2005 年4月22日,朱萍应聘到南京中山北路上的一家餐饮文娱公司做收银员,这份作业收入不算很高,公司也没和她签定劳作合同,还收了她300元押金。但家境欠好的朱萍很需求这份作业。但天有不测风云,就在2005年5月20日清晨2点半,朱萍下夜班骑自行车回家,刚骑到鼓楼区古平岗22号的当地,一个骑摩托车的反道行进,将朱萍撞倒,朱萍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医院确诊为左胸外伤,头部血肿,牙龈撕裂伤。住院期间,公司什么都没有做,连上班19天的薪酬都没有支交给她。朱萍的脑部遭到很大的损伤,需医治养伤,但她家中经济好不容易,真实无力承当持续医治的费用,2005年9月2日被逼中止医治。2006年3月 15日,朱萍因伤还没有康复,托付别人向鼓楼区法律帮助中心寻求协助。同年4月27日,朱萍因车祸肇事人不予补偿,公司又不付出薪酬,日子一度堕入困难,所以她向公司恳求返还最初单位收取的押金300元,以解当务之急,公司其时出具了“状况事实”以及“赞同”的证明。
公司:争议诉讼时效已过
由于公司一向回绝进行工伤补偿,5月18日,朱萍以书面形式正式向劳作行政部门提出了工伤确定恳求。在裁定委员会开庭审理时,公司辩称,朱萍仅仅公司的实习生,并且依据《劳作法》的规则,提出裁定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作争议发作之日起60日内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书面恳求。所以,公司以为朱萍的诉讼时效现已过了。因对裁定委的判定不满意,不久朱萍向鼓楼区法院提申述讼,要求承认和公司之间存在劳作联系。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支撑了朱萍的诉讼恳求。但公司不服判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为朱萍的诉讼时效已过,理由是朱萍没有在劳作争议发作之日起60天内向裁定委提出恳求。
律师:关键是争议发作时间
对此,朱萍的帮助律师以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则,员工发作事端损伤,所在单位应在自事端损伤发作之日起30日内,向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确定恳求,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则提出工伤确定的,工伤员工在事端损伤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确定恳求。朱萍正是依据这条法律规则,在公司没有提出工伤确定恳求的状况下,于法定的期限内,在2006年5月18日提出了工伤确定恳求。依照公司的了解,朱萍应该在事端发作之日起60天内,向劳作部门提出工伤确定恳求。她在2006年5月18日才提出,明显现已超越了时效。律师以为,依据劳作和社会保证部《关于贯彻执行〈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中的相关规则,劳作争议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由于无论是朱萍在公司担任收银员或是事端损伤发作之日,她都没有和公司由于两边之间是否存在劳作联系发作争议,甚至在2006年4月27日,朱萍还和公司曾就两边之间存在劳作联系出具了书面证明,直到2006年5月18 日,朱萍向劳作行政部门恳求确定工伤时,公司为了逃避责任才和朱萍发作了劳作联系的争议。在这种状况下,朱萍的劳作争议发作之日至少应当是在2006年5 月18日之后,所以李萍向裁定委提出劳作争议裁定恳求,并没有超越既定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