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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1 00:27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略的客体是杂乱客体,即金融次序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虚拟现实或许隐秘现实真相,骗得稳妥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详细包含以下五种行为方法:
(1)投保人成心虚拟稳妥标的,骗得稳妥金。“虚拟稳妥标的”,是指投保人违反《稳妥法》规则的照实奉告职责,虚拟一个底子不存在的稳妥标的或许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稳妥人缔结稳妥合同的行为。在实践中,投保人虚拟稳妥标的骗得稳妥金的方法首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榜首,虚拟底子不存在的稳妥标的,骗得稳妥金。第二,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行将不符合投保人投保要求的标的投保。与前一种景象的不同在于,此种景象是稳妥标的的确存在,这是不符合相应险种的投保要求,归于以次充好;而前一种景象是惹是生非。第三,成心增大稳妥标的金额,歹意超量投保,骗得大于稳妥标的数倍乃至数十倍的稳妥金。
(2)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获益人对发作的稳妥事端假造虚伪的原因或许夸张丢失的程度,骗得稳妥金。详细包含两种行为:榜首,对发作的稳妥事端假造虚伪的原因,骗得稳妥金。在稳妥事端发作后,引起事端发作的原因是确认稳妥合同两边当事人的职责,以及是否归于稳妥事端,是否予以理赔的一个重要依据。“假造虚伪的原因”,便是稳妥标的因稳妥职责规模以外的原因发作事端,但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获益人谎报是稳妥职责规模内的原因所形成的,向稳妥人骗得稳妥金。第二,夸张丢失程度,骗得稳妥金。是指稳妥事端发作后,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获益人成心夸张因为稳妥事端形成的稳妥标的的丢失程度,然后骗得超越其应得赔付数额的稳妥金。
(3)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获益人假造未曾发作的稳妥事端,骗得稳妥金。在以稳妥事端的发作为付出稳妥金的稳妥合同中,稳妥事端的发作是稳妥人向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获益人付出稳妥金的前提条件,假如没有发作约好的稳妥事端,就不用付出稳妥金。《稳妥法》第27条第1款规则:“被稳妥人或许获益人在未发作稳妥事端的情况下,谎报发作了稳妥事端,向稳妥人提出补偿或许给付稳妥金恳求的,稳妥人有权免除稳妥合同,并不交还稳妥金。”
(4)投保人、被稳妥人成心形成财产丢失的稳妥事端,骗得稳妥金。是指财产稳妥的投保人、被稳妥人、在稳妥合同的有用期内,成心人为地制作稳妥标的的出险的稳妥事端,形成财产丢失,骗得稳妥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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