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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之抢劫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5 13:32
侵略产业罪之掠夺罪
                  掠夺罪详解
    掠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对资产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运用暴力、钳制或其他办法,强即将公私资产抢走的行为。依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则,以暴力、钳制或许其他办法掠夺公私资产的,应当立案。
    掠夺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掠夺罪没有规则数额、情节方面的约束,只需行为人当场以暴力、钳制或许其他办法,实施了掠夺公私资产的行为,不管是否抢到金钱,也不管实践抢到金钱的多少,都构成掠夺罪。犯掠夺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犯掠夺罪,情节严峻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
附:1、《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钳制或许其他办法掠夺公私资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一)入户掠夺的;(二)在公共交通东西上掠夺的;(三)掠夺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屡次掠夺或许掠夺数额巨大的;(五)掠夺致人重伤、逝世的;(六)假充军警人员掠夺的;(七)持枪掠夺的;(八)掠夺军用物资或许抢险、救灾、救助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 争夺公私资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许单处分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带着凶器争夺的,按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偷盗、欺诈、争夺罪,为窝藏赃物、抵抗抓捕或许消灭罪证而当场运用暴力或许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逝世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则科罪处分。破坏或许抢走公私资产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按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掠夺、争夺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2005]8号 【发布日期】2005-06-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掠夺、争夺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
    (法发[2005]8号)
掠夺、争夺是多发性的侵略产业违法。1997年刑法修订后,为了更好地辅导审判作业,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掠夺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掠夺解说》)和《关于审理争夺刑事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争夺解说》)。可是,掠夺、争夺违法案子的状况比较复杂,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依然遇到了不少新状况、新问题。为精确、一致适用法令,现对审理掠夺、争夺违法案子中较为杰出的几个法令适用问题,提出定见如下:
一、关于“入户掠夺”的确定
依据《掠夺解说》第一条规则,确定“入户掠夺”时,应当留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规模。“户”在这里是指居处,其特征表现为供别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阻隔两个方面,前者为功用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状况下,团体宿舍、旅馆宾馆、暂时建立工棚等不该确定为“户”,但在特定状况下,假如的确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能够确定为“户”。二是“入户”意图的非法性。进入别人居处须以实施掠夺等违法为意图。掠夺行为尽管发作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掠夺等违法为意图进入别人居处,而是在户内暂时起意实施掠夺的,不属于“入户掠夺”。三是暴力或许暴力钳制行为有必要发作在户内。入户实施偷盗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抵抗抓捕或许消灭罪证而当场运用暴力或许以暴力相威胁的,假如暴力或许暴力钳制行为发作在户内,能够确定为“入户掠夺”;假如发作在户外,不能确定为“入户掠夺”。
二、关于“在公共交通东西上掠夺”的确定
公共交通东西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色。依据《掠夺解说》第二条规则,“在公共交通东西上掠夺”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送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租借车、火车、船舶、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东西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掠夺。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东西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掠夺的,或许在小型租借车上掠夺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东西上掠夺”。
三、关于“屡次掠夺”的确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屡次掠夺”是指掠夺三次以上。
关于“屡次”的确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掠夺行为均已构成违法为条件,归纳考虑违法成心的发生、违法行为实施的时刻、地址等要素,客观剖析、确定。关于行为人依据一个犯意实施违法的,如在同一地址一起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掠夺的;或依据同一犯意在同一地址实施接连掠夺违法的,如在同一地址接连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掠夺的;或在一次违法中对一栋居民高楼中的几户居民接连实施入户掠夺的,一般应确定为一次违法。
四、关于“带着凶器争夺”的确定
《掠夺解说》第六条规则,“带着凶器争夺”,是指行为人随身带着枪支、爆炸物、控制刀具等国家制止个人带着的器械进行争夺或许为了实施违法而带着其他器械进行争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带着国家制止个人带着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争夺,但有依据证明该器械的确不是为了实施违法预备的,不以掠夺罪科罪;行为人将随身带着凶器有意加以显现、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则科罪处分;行为人带着凶器争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抵抗抓捕或许消灭罪证而当场运用暴力或许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科罪处分。
五、关于转化掠夺的确定
行为人实施偷盗、欺诈、争夺行为,未到达“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抵抗抓捕或许消灭罪证当场运用暴力或许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违法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则,以掠夺罪科罪处分;
(1)偷盗、欺诈、争夺挨近“数额较大”规范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东西上偷盗、欺诈、争夺后在户外或交通东西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运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结果的;
(4)运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峻情节的。
六、关于掠夺违法数额的核算
掠夺信用卡后运用、消费的,其实践运用、消费的数额为掠夺数额;掠夺信用卡后未实践运用、消费的,不计数额,依据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践运用、消费或许实践运用、消费的数额未到达巨大规范的,不适用“掠夺数额巨大”的法定刑。
为掠夺其他资产,劫取机动车辆当作违法东西或许逃跑东西运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掠夺数额;为实施掠夺以外的其他违法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掠夺罪和实施的其他违法实施数罪并罚。
掠夺存折、机动车辆的数额核算,参照履行《关于审理偷盗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相关规则。
七、关于掠夺特定资产行为的定性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目标,实施掠夺的,以掠夺罪科罪;掠夺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掠夺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违法的,应以掠夺罪与详细实施的其他违法实施数罪并罚。
掠夺赌资、违法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掠夺罪科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掠夺目标,一般不以掠夺罪科罪处分。构成其他违法的,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则处分。
为个人运用,以暴力、钳制等手法获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产业的,一般不以掠夺罪科罪处分,构成其他违法的,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则处理;唆使或许伙同别人采纳暴力、钳制等手法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产业的,能够掠夺罪科罪处分。
八、关于掠夺罪数的确定
行为人实施损伤、强奸等违法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使用被害人不能抵挡、不敢抵挡的境况,暂时起意劫取别人资产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详细违法与掠夺罪实施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许没有发觉的景象下,以及实施成心杀人违法行为之后,暂时起意拿走别人资产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详细违法与偷盗罪实施数罪并罚。
九、关于掠夺罪与类似违法的边界
1、假充正在履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掠夺过程中成心杀人案子怎么科罪问题的批复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1]16号 【发布日期】2001-05-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掠夺过程中成心杀人案子怎么科罪问题的批复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经过 法释〔2001〕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沪高法〔2000〕117号《关于掠夺过程中成心杀人案子定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行为人为劫取资产而预谋成心杀人,或许在劫取资产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抵挡而成心杀人的,以掠夺罪科罪处分。行为人实施掠夺后,为灭口而成心杀人的,以掠夺罪和成心杀人罪科罪,实施数罪并罚。此复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布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掠夺过程中成心杀人案子怎么科罪问题的批复》已于2001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5月26日起实施。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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