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其他哪些原因可能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4 15:29
除了《继承法》第七条规则的损失继承权的景象,还有其他哪些原因或许导致继承人损失继承权?
继承人损失继承权,条件有必要是有继承权。所以,依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则的继承人规模,继承人除了因《继承法》第七条规则的行为损失继承权以外,还有以下原因会导致其继承权损失:
(1)婚姻联系的非天然免除,包含婚姻被宣告无效、婚姻被吊销以及离婚等景象。婚姻联系以上述方法免除,当事人两边不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联系,当然相互之间也就损失了继承权。可是,因一方逝世导致婚姻联系天然免除的,生计一方当然的享有继承权。
(2)免除收养联系,收养联系是一种拟制的血亲联系,当事人之间能够按法定程序确认收养或许免除收养联系。收养联系免除后,当事人之间拟制的血亲联系不复存在,相互之间也当然的损失继承权。
(3)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逝世,依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则,天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世、总算逝世。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逝世的,其继承权也当然的损失。
继承人损失继承权,条件有必要是有继承权。所以,依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则的继承人规模,继承人除了因《继承法》第七条规则的行为损失继承权以外,还有以下原因会导致其继承权损失:
(1)婚姻联系的非天然免除,包含婚姻被宣告无效、婚姻被吊销以及离婚等景象。婚姻联系以上述方法免除,当事人两边不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联系,当然相互之间也就损失了继承权。可是,因一方逝世导致婚姻联系天然免除的,生计一方当然的享有继承权。
(2)免除收养联系,收养联系是一种拟制的血亲联系,当事人之间能够按法定程序确认收养或许免除收养联系。收养联系免除后,当事人之间拟制的血亲联系不复存在,相互之间也当然的损失继承权。
(3)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逝世,依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则,天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世、总算逝世。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逝世的,其继承权也当然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