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诉讼时效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5 01:34
【案情】
张某与李某于1995年11月份挂号成婚,婚后张某与李某一起缔造房子一栋,该房子于2000年取得房子所有权证书,产权挂号在张某名下。因两边聚少离多,夫妻感情日渐转淡。原告张某于2010年2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离婚过程中,两边都认可没有夫妻一起产业,两边经法院调停离婚。调停书中没有关于产业切割的内容。原告张某于2014年1月诉至法院恳求切割夫妻存续期间的一起产业房子一栋。被告李某辩称,两边于2010年2月在法院调停中都认可没有夫妻一起产业,现原告张某恳求切割夫妻一起产业已超两年的诉讼时效。
【争议】
一方以尚有夫妻一起产业未处理为由向法院申述恳求切割的,是否适用诉讼时效问题?
【裁判】
法院审理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三)第十八条的规则,判定对原告张某要求切割夫妻一起产业房子一栋的恳求予以支撑。
【分析】
笔者赞同法院的判定,理由是:1、本案中夫妻一起产业切割的恳求归于共有物切割的恳求权,只需没有呈现严重事由导致共有根底损失的,两边就一向具有共有物权;2、夫妻对其一起产业的一起所有权是肯定权利,依据民法理论,物权恳求权不该受诉讼时效的约束;3、如两边一起共有的房子发作严重变化时(好心第三人购买等),好心第三人已取得房子所有权的情况下,该房子物权已发作实践变化,则另一方当事人建议切割现已发作物权变化的夫妻一起产业应遭到诉讼时效约束。
张某与李某于1995年11月份挂号成婚,婚后张某与李某一起缔造房子一栋,该房子于2000年取得房子所有权证书,产权挂号在张某名下。因两边聚少离多,夫妻感情日渐转淡。原告张某于2010年2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离婚过程中,两边都认可没有夫妻一起产业,两边经法院调停离婚。调停书中没有关于产业切割的内容。原告张某于2014年1月诉至法院恳求切割夫妻存续期间的一起产业房子一栋。被告李某辩称,两边于2010年2月在法院调停中都认可没有夫妻一起产业,现原告张某恳求切割夫妻一起产业已超两年的诉讼时效。
【争议】
一方以尚有夫妻一起产业未处理为由向法院申述恳求切割的,是否适用诉讼时效问题?
【裁判】
法院审理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三)第十八条的规则,判定对原告张某要求切割夫妻一起产业房子一栋的恳求予以支撑。
【分析】
笔者赞同法院的判定,理由是:1、本案中夫妻一起产业切割的恳求归于共有物切割的恳求权,只需没有呈现严重事由导致共有根底损失的,两边就一向具有共有物权;2、夫妻对其一起产业的一起所有权是肯定权利,依据民法理论,物权恳求权不该受诉讼时效的约束;3、如两边一起共有的房子发作严重变化时(好心第三人购买等),好心第三人已取得房子所有权的情况下,该房子物权已发作实践变化,则另一方当事人建议切割现已发作物权变化的夫妻一起产业应遭到诉讼时效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