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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主体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8 12:10
为了惩治不合法行医行为,1997年修订的刑法增设了不合法行医罪,即指未获得医生执业资历的人不合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但新《刑法》施行今后,在不合法行医罪的主体确定方面,学术界和司法实践部分存有争议,影响不合法行医案子的定性处理,有必要对这一问题做一讨论。现在对不合法行医主体确定存在的争议主要有:榜首,未获得医生执业资历的人,是仅指未经过执业医生资历考试,未获得执业医生资历的人,仍是包含经过执业医生资历考试,而未获得医生执业执照的人。第二,已获得医生执业资历,但不按注册的执业地址、类型、规模行医的人,是否成为本罪的主体。第三,医生以外的人员,如护理、查验、药剂人员行医,能否确定为本罪的主体。对此,笔者以为,确定不合法行医罪的主体,应结合医学活动的规则和特色,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首要,不合法行医罪的主体既包含未经过国家执业医生资历考试,未获得执业医生资历的人,也包含已经过国家执业医生资历考试,但未获得医生执业执照的人。《执业医生法》规则,从事医生执业作业,有必要具有两个条件:一是获得医生资历,二是经过注册,收取医生执业证书。关于榜首个条件有两种状况:一种是《执业医生法》施行前已参与医生部队的人员,对其资历确定采纳“白叟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已获得相应技能职称和技能职务的人员,要获得相应的医生资历,尽管能够不参与医生资历考试,但须由地址组织进行申报,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分确定,才干获得相应的医生资历。另一种是《执业医生法》施行后参与医生部队的人员,有必要参与医生资历考试并合格,才干获得执业医生资历和执业助理医生资历。值得提示的是,只获得医生资历是不能行医的,还有必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注册,获得医生执业证书,并依照注册的地址、类别、规模从事医疗执业活动。1997年的《刑法》中规则的不合法行医罪,是指未获得医生执业资历的人不合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因而,是否获得医生执业资历成为定性的要害。《执业医生法》规则,医生执业有必要一起具有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因而,不合法行医罪的主体既包含未经过执业医生资历考试,未获得执业医生资历的人,也包含经过资历考试但未获得医生执业执照的人。其次,对具有医生执业资历,未依照注册地址从事医疗事务的,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不合法行医,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一般来讲,医生执业应在卫生行政部分核准的执业地址进行执业。而现实状况中,存在着许多医生逾越注册地址从事医疗事务的状况。比方,经有关部分同意,专家被邀进行异地会诊,展开卫生下乡等活动,这种逾越注册地址执业是合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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