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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会终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5 05:31

赋闲稳妥待遇的停止
赋闲人员在收取赋闲稳妥金期间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持续收取赋闲稳妥金和享用其他赋闲稳妥待遇:
1、享用期满的;
2、从头作业的;
3、应征服兵役的;
4、移居境外的;
5、享用根本养老稳妥待遇的;
6、被判刑收监履行或被劳作教养的;
7、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职介组织介绍作业的;
8、在收取赋闲稳妥金期间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计划外生育、自杀、酗酒、吸毒以及故意违章形成交通事故等原因引发病、伤、死亡者,不能申领住院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罚 则
1、不符合享用赋闲稳妥待遇条件,骗得赋闲稳妥金和其他赋闲稳妥待遇的,由社会稳妥经办组织责令交还;情节严重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处骗得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则处理社会稳妥挂号,或许未按照规则申报应交纳的社会稳妥费数额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能够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能够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缴费单位违背有关法令、行政法规文件规则,致使社会稳妥费缴费基数无法确认的,按照《社会稳妥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则征缴;拖延交纳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则决议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4、缴费单位逾期拒不交纳社会稳妥费、滞纳金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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