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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与妻子离婚后 债权人可否要求债务人妻子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4 14:04

[案情]:
2004年1月,张某给侯某新买的房子搞装饰,张某则雇佣了农民工李某,两边签订了雇佣劳务合同,由李某担任装饰房子的详细事务,劳务费为15000元。6个月后,装饰工程悉数竣工,侯某支交给了张某悉数费用,但张某一向未付出李某劳务费用15000元。2004年10月,张某与其妻子文某经法院判定离婚,法院对两边产业依法进行了分配。李某年末找张某要求付出劳务费,但张某以无钱为由推脱不给。2005年5月,李某将张某和文某作为一起被告申述到法院,要求文某与张某一起清偿劳务费15000元。在诉讼过程中,文某提出,其与原告李某既不相识,也没有发作任何经济往来,假如其签了雇佣劳务合同也是与其前夫之间的,因而其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故恳求法院驳回对她的申述。
[不合]:
文某是否为本案的适格被告以及是否应当承当清偿职责,这有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李某申述恳求的依据是依据劳务合同,依据合同相对应的准则,本案劳务合同两边分别为农民工李某与张某,因而李某只能要求张某付出劳务酬劳。何况张某与文某现已离婚,一起产业经法院处理,本案债款故与文某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而文某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法院应首要裁决驳回李某对文某的申述。
第二种定见以为,尽管李某仅与张某签订了劳务合同,但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则,张某所欠李某15000元的劳务费归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起债款,即便通过法院处理一起产业,夫妻两边仍应当对一起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故本案的妻子文某是本案适格被告。
[分析]:
笔者附和第二种定见。本案争议焦点为张某欠李某的劳务费是否为张某与文某婚前一起债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 (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说二》)第二十四条规则:“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或许可以证明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景象的在外。” 而《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的约好,对两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约好归各自一切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款,第三人知道该约好的,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产业清偿。”依据这两条之规则,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款是否为一起债款,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分两个阶段来知道:
第一阶段,法令首要推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许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为一起债款,须按一起债款处理。一起债款在诉讼上的处理《婚姻法解说二》第二十五条规则:“当离婚协议或许人民法院的判定书、裁决书、调解书现已对夫妻产业切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一起债款向男女两边建议权力。一方就一起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后,依据离婚协议或许人民法院的法令文书向另一方建议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撑。”依据这一规则,夫或妻对一起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详细到本案中,张某所欠债款是发作在离婚之前,债权人李某当然可以一起向张某和文某两边建议权力,文某当然也便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第二阶段,在诉讼过程中,假如夫或妻任一方建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款不是一起债款,依据《婚姻法解说二》之规则,建议非一起债款的一方除非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或许建议非一起债款的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知道其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约好归各自一切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款,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产业清偿。假如建议非一起债款的一方证明不了上述事实,则即便夫妻两边约好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产业归各自一切,法院也只能确定为一起债款,应当承当连带清偿职责。在承当清偿职责之后,再向对方追偿。本案中,文某提出的理由是不足以确定张某所欠的劳务费不是一起债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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