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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转移财产 伪造债务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7 14:29

【事例】
张某(男)与刘某(女)于1997年成婚,孩子10岁,婚后张某与她人长时间同居,常常殴伤刘某,刘某到张某单位屡次反响,两边联系非常严重,2007年6月张某申述刘某要求离婚,刘某也容许离婚。在产业方面,张某说没有夫妻共同产业,刘某依据把握的头绪,查到张某有110万元存款,正准备冻住存款之际,张某提早搬运走了110万元存款。张某意识到自己藏匿和搬运产业行为现已暴露,匆促撤诉。
次日,刘某反过来申述张某要求离婚,并要求追查张某搬运产业的法律责任。
这两次诉讼,我是刘某的代理律师,本案正在审理。
第2次诉讼状况:
原告:刘某
被告:张某
诉讼请求:1、离婚;2、将一切产业分给原告;2、被告补偿原告精神损失5万元;4、孩子由原告抚育,被告每月付出1000元抚育费;5、诉讼费由被告承当。
本案通过三次庭审,仍未审结。
被告辩论理由:1、爱情没有决裂不同意离婚;2、110万元是借朋友经商的,钱赔了,要求原告承当部分债款;3、被告要求抚育孩子。
【律师剖析】
1、关于夫妻爱情是否决裂:被告张某辩论说夫妻爱情没有决裂,这很显然是在说谎和延迟,由于被告申述在先,且原告有被告家庭暴力和与别人同居的依据,依法应当确定夫妻爱情现已决裂。
2、关于110万元存款:原告供给了被告存款明细,被告供给了借单。可以说两边举证都不完善,原告应当持续举证夫妻合理收入来历,被告应当持续举证经商赔钱了等。两边都在进一步收集依据。
3、关于孩子抚育权:既要寻求孩子的定见,又要考虑平常是哪一方照料孩子多,哪一方抚育对孩子身心健康更好等要素。
4、关于精神补偿:被告家庭暴力和与别人同居依据确凿,依法应当补偿原告精神损失。
该案正在审理之中,为了维护当事人的隐私,我隐去了两边当事人的真是姓和名,恰当改变了部分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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