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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指定管辖的完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0 15:33
刑事诉讼中的指定统辖能够从哪几方面完善
一是两种统辖上级院有必要两边洽谈、达到一致意见。不管上级法院指定统辖,仍是上级检察院指定统辖,上级法院、上级检察院应向对方函告,对方无异议复函赞同,对方不赞同可经两边洽谈。达到一致意见后,上级法院、上级检察院向各自各下级统辖相对应的法院,检察院指定统辖,并应互送指定统辖副本。这样,既能够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又能够发挥各级检察院和各级法院之间在作业中分工协作,彼此限制的作用。
二是在案子移交程序上,要有一致性。上级检察院指定统辖的案子,是级人民检察院在下达指定统辖决议的一起,将案子连同上级法院的指定统辖的副本移交到下级检察院;上级法院指定下级法院统辖的案子,上级法院作出指定统辖决议后,由原受案的下级法院将案子交上级人民检察院。然后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向下级检察院指定统辖,一起将案子材料连同上级法院指定下级法院统辖的副本交下级检察院,由被指定统辖的下级检察院从头审查起诉提起公诉。这样使指定统辖程序合法,上级法院、检察院和谐一致,一起授权下级院统辖权,下级法院、检察院不只都有各自上级院统辖授权,并且和谐作业,使审查起诉与审判相一致。顺利进行刑事诉讼。
三是指定统辖应到发案地开庭审理。不管上述两种统辖有利于就地查询,节省人力和物力,便于及时查明案情,使于诉讼参与人出庭诉讼;其二,扩展法制宣传教育作用,有利于震撼和打击犯罪,便于搞好预防犯罪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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