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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订购合同的效力怎么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1 16:52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会挑选购买期房,购买期房会给开发商签定一个商品房订货合同,便是为了确保过后两边能缔结《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条款归于订约好金性质,那这样的合同效能怎样确定呢?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商品房订货合同的效能怎样确定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2日,张某与开发商签定《商品房订货协议书》,约好张某订货开发商开发的某号商品房。订货协议中约好张某于签定协议的一起向开发商交纳购房金50000元。合同约好:签定本协议后十日内,两边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纳相应购房款。如买房人未在约好的时间内与卖方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视为买房人违约并主动抛弃该房子的订货权,卖方有权将该房子从头出售,定金不予交还。协议签定后,张某向开发商交给定金50000元。2013年9月8日,张某向开发商邮寄了一封信件,要求修正《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部分条款。开发商不同意修正,两边终究未能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张某遂向法院申述,恳求免除两边之间的商品房订货协议;并建议被告返还购房金50000元。
【律师解析】
本案订货协议书便是为了确保过后两边能缔结《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条款归于订约好金性质。订约好金是以一方回绝缔结主合同为适用条件的,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好已交给定金作为缔结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回绝缔结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回绝缔结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原、被告均有持续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志愿,仅仅是原告提出修正意见,被告亦从未回绝签定合同,仅仅对主合同的详细条款无法达到共同。而这一成果的呈现,源于两边对各自合同权力的行使,因而形成合同不能践约签定的差错不行归责于任何一方,两边均无违约的景象。而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条件。因不行归责于当事人两边的事由,导致合同未能缔结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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