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因处罚不当被撒销职业卫生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5 05:462004年10月20日,卫生局监督所执法人员对仁怀市某(科兴)塑料厂进行监督查看,查看中发现该企业存在许多问题,便向其提出整改定见,并要求其树立工作卫生管理机构,完善各项工作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车间要加强通风换气,出产工人要配戴有用的防尘防毒面具等。2005年4月2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进行查看时,发现该厂依然未树立工作卫生管理制度和树立健康监护档案,工人未进行工作健康体检。执法人员现场作了查看笔录和整改定见。于2005年4月21日对其进行了立案查处,通过调查取证,奉告拟对该厂罚款2万元至5万元的处分。该厂提出陈说申辨后,我局决议对该厂处以2000元的罚款。6月9日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回绝签收,卫生执法人员采取了留置送达,并注明晰原因和照相为证。该厂不服,于年7月3日向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通过:
1.请求人称:被请求人作出仁卫罚字2005号行政处分决议书违法现实不清楚。请求人这企业于2005年4月中旬正式投产,因为企业处于起步阶段,出产的是农资产品,从业人员没有固定,加之长时间停电不能正常出产,所以工人没有进行健康体检,未树立工作卫生管理制度和健康监护档案。被请求人在没有查清上述现实情况下就对其进行处分,其处分显着不妥,要求撒销处分。
2.被请求人称;2004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仁怀市某(科兴)塑料厂进行监督查看,发现该企业存在未树立工作卫生管理制度和树立健康监护档案,工人未进行工作健康体检等问题,作了现场查看笔录并提出期限整改定见。2005年4月2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进行查看时,发现该厂依然未树立工作卫生管理制度和树立健康监护档案,工人未进行工作健康体检。两次查看时该厂均在正常出产,但是该厂负责人均以出产困难,常常停产,工人未固定等理由,拒不性改正违法行为。以上有现场查看笔录和、询问笔录、监督定见为证,并有当事人的签名。依据《工作病防治》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则进行处分。罚款2000元。我局以为该案现实清楚,证据确凿,运用法令精确,程序合法,处分妥当,应保持原处分决议。且当事人在陈说申辩时并没有提出违法现实不清的理由。
3.市人民政府受理查看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以用及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则,请求人无论是什么时候出产,均应对其工人进行健康体检。经监督查看后,仍未树立工作卫生管理制度和健康监护档案。被请求人依据该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则能够并处2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其行为适用法令精确,现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而被请求人仅处分请求人2000元的罚款,处分显着不妥的行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意图规则,决议撒销仁卫罚2005-033号行政处分决议书。此案因市卫生局未上诉而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