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顶包案件法院判决书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7 19:30
在实践中稳妥欺诈的手法是十分多的,许多欺诈分子会用各种手法施行欺诈行为,而顶包便是其间的欺诈方法之一,假如欺诈构成违法的归于集资欺诈罪,那么稳妥欺诈顶包案子法院判定书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稳妥欺诈顶包案子法院判定书是怎么的
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72年1月27日出世,汉族,小学文化,农人。因涉嫌稳妥欺诈于2009年10月6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稳妥欺诈违法于2009年11月12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同意于同日被通许县公安局拘捕。现羁押于通许县看守所。
辩解人徐某,系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解人于一,男,1971年9月28日出世,汉族,本科文化,系被告人张某的亲属。
被告人于二,男,1975年9月20日出世,汉族,中专文化,农人。因涉嫌稳妥欺诈于2009年10月12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1月12日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拘捕必要关于二不予同意拘捕。因涉嫌稳妥欺诈违法于2009年11月12日被通许县公安局监视居住。被告人于二因犯稳妥欺诈罪,于2010年7月1日经通许县人民法院决议拘捕,现羁押于通许县看守所。
辩解人徐xx,系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通检刑诉(2010)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于二犯稳妥欺诈罪,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杨健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解人徐*刚、于一,被告人于二及其辩解人徐xx到庭参与诉讼。期间延伸审限两个月,经院审判委员会评论并作出决议,现已审理完结。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26日,被告人张某带其妻李某(已逝世)在河大一附院查看被确诊为患有肝癌。被告人张某伙同于二隐秘其妻李某患有肝癌的严重疾病,由被告人于二找到业务员于*梅别离于2008年7月30日向我国**稳妥公司投保24万元,2008年8月8日向和平**稳妥公司投保19万元。2009年2月5日李某逝世之后,被告人张某向和平**稳妥公司**支公司、我国**稳妥公司**支公司进行索赔。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二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依据。以为被告人张某、于二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向稳妥公司业务员隐秘被稳妥人患有严重疾病的现实,虚拟稳妥标的,对两家稳妥公司施行欺诈,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冒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则,违法现实清楚,依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稳妥欺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于二违法未能得逞,归于违法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第之规则,能够对比既遂从轻或减轻处分。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我没有欺诈,我一直没有见过稳妥公司的于*梅,我的行为构不成稳妥欺诈罪。
辩解人的定见:1、片面上被告人张某没有隐秘其妻李某患有肝癌的成心,更没有与于二合谋隐秘,客观上没有成心隐秘行为。2、张某为其妻投保的行为,没有冒犯刑法第198条,构不成违法。3、本案属民事纠纷,不是刑事案子。应依法判定被告人张某无罪。
被告人于二的供述与辩解:我问稳妥公司业务员于*梅有病能否入稳妥,于*梅说有病能入稳妥,我的行为构不成稳妥欺诈违法。
辩解人的定见:1、于二在客观方面没有违反稳妥法的规则,没有虚拟现实或隐秘本相骗得稳妥金。2、于二在片面方面没有以非法占有稳妥金为意图。3、在本案中于二构不成共同违法。故于二构不成稳妥欺诈罪。
经开庭审理查明,2008年7月26日,被告人张某和于二一起带其妻李某(已逝世)在河大一附院查看被确诊为患有肝癌。被告人于二在得知其姨李某患病的状况下,找到稳妥公司业务员于*梅,问询购买稳妥有关状况,业务员于*梅先后两次交给于二空白稳妥单各一张,让于二拿走,后于二别离于2008年7月30日以投保人张某、被稳妥人李某的名义向我国**稳妥公司投保24万元,2008年8月8日向和平**稳妥公司投保19万元,于二代交稳妥金18080元。于二到河南大学第*隶属医院对张某说买稳妥能够多报医疗费并让张某、李某别离在两张空白稳妥单上签名后交给于某。业务员于某没有亲身面见被告人张某和被稳妥人李某,且没有奉告其稳妥内容和应尽责任,张某和李某仅在稳妥单上各自签了自己的姓名,两份稳妥单上内容都是因为某自己填写。业务员于某办理该两份稳妥合同,自己得到佣钱4800元。2009年2月5日,李某逝世之后,被告人张某打电话向和平**稳妥公司**支公司、我国**稳妥公司**支公司报案。稳妥公司人员在对被告人张某查询时,被告人张某隐秘其妻李某患肝癌的现实。后稳妥公司经查询李某带病投保拒赔。
确定上述现实的依据有被告人张某、于二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依据,予以证明。
本院以为,被告人张某、于二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隐秘被稳妥人李某患肝癌逝世的现实,对发作的稳妥事端作虚伪陈说,隐秘事端发作的实在原因,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稳妥欺诈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建立,予以支撑。被告人张某、于二违法未能得逞,属违法未遂,且违法情节细微,能够从轻、减轻或革除处分。被告人张某、于二及其辩解人的辩解定见,缺少依据,理由不能建立,不予采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稳妥欺诈罪,免予刑事处分。
被告人于二犯稳妥欺诈罪,免予刑事处分。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河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周某
审 判 员 陶某
审 判 员 郝某
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某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稳妥欺诈顶包案子法院判定书是怎么的”问题进行的回答,刑事案子的判定书是由人民法院出具的,小编搜集的是一份实在的稳妥欺诈的判定书。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稳妥欺诈顶包案子法院判定书是怎么的
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72年1月27日出世,汉族,小学文化,农人。因涉嫌稳妥欺诈于2009年10月6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稳妥欺诈违法于2009年11月12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同意于同日被通许县公安局拘捕。现羁押于通许县看守所。
辩解人徐某,系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解人于一,男,1971年9月28日出世,汉族,本科文化,系被告人张某的亲属。
被告人于二,男,1975年9月20日出世,汉族,中专文化,农人。因涉嫌稳妥欺诈于2009年10月12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1月12日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拘捕必要关于二不予同意拘捕。因涉嫌稳妥欺诈违法于2009年11月12日被通许县公安局监视居住。被告人于二因犯稳妥欺诈罪,于2010年7月1日经通许县人民法院决议拘捕,现羁押于通许县看守所。
辩解人徐xx,系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通检刑诉(2010)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于二犯稳妥欺诈罪,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杨健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解人徐*刚、于一,被告人于二及其辩解人徐xx到庭参与诉讼。期间延伸审限两个月,经院审判委员会评论并作出决议,现已审理完结。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26日,被告人张某带其妻李某(已逝世)在河大一附院查看被确诊为患有肝癌。被告人张某伙同于二隐秘其妻李某患有肝癌的严重疾病,由被告人于二找到业务员于*梅别离于2008年7月30日向我国**稳妥公司投保24万元,2008年8月8日向和平**稳妥公司投保19万元。2009年2月5日李某逝世之后,被告人张某向和平**稳妥公司**支公司、我国**稳妥公司**支公司进行索赔。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二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依据。以为被告人张某、于二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向稳妥公司业务员隐秘被稳妥人患有严重疾病的现实,虚拟稳妥标的,对两家稳妥公司施行欺诈,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冒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则,违法现实清楚,依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稳妥欺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于二违法未能得逞,归于违法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第之规则,能够对比既遂从轻或减轻处分。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我没有欺诈,我一直没有见过稳妥公司的于*梅,我的行为构不成稳妥欺诈罪。
辩解人的定见:1、片面上被告人张某没有隐秘其妻李某患有肝癌的成心,更没有与于二合谋隐秘,客观上没有成心隐秘行为。2、张某为其妻投保的行为,没有冒犯刑法第198条,构不成违法。3、本案属民事纠纷,不是刑事案子。应依法判定被告人张某无罪。
被告人于二的供述与辩解:我问稳妥公司业务员于*梅有病能否入稳妥,于*梅说有病能入稳妥,我的行为构不成稳妥欺诈违法。
辩解人的定见:1、于二在客观方面没有违反稳妥法的规则,没有虚拟现实或隐秘本相骗得稳妥金。2、于二在片面方面没有以非法占有稳妥金为意图。3、在本案中于二构不成共同违法。故于二构不成稳妥欺诈罪。
经开庭审理查明,2008年7月26日,被告人张某和于二一起带其妻李某(已逝世)在河大一附院查看被确诊为患有肝癌。被告人于二在得知其姨李某患病的状况下,找到稳妥公司业务员于*梅,问询购买稳妥有关状况,业务员于*梅先后两次交给于二空白稳妥单各一张,让于二拿走,后于二别离于2008年7月30日以投保人张某、被稳妥人李某的名义向我国**稳妥公司投保24万元,2008年8月8日向和平**稳妥公司投保19万元,于二代交稳妥金18080元。于二到河南大学第*隶属医院对张某说买稳妥能够多报医疗费并让张某、李某别离在两张空白稳妥单上签名后交给于某。业务员于某没有亲身面见被告人张某和被稳妥人李某,且没有奉告其稳妥内容和应尽责任,张某和李某仅在稳妥单上各自签了自己的姓名,两份稳妥单上内容都是因为某自己填写。业务员于某办理该两份稳妥合同,自己得到佣钱4800元。2009年2月5日,李某逝世之后,被告人张某打电话向和平**稳妥公司**支公司、我国**稳妥公司**支公司报案。稳妥公司人员在对被告人张某查询时,被告人张某隐秘其妻李某患肝癌的现实。后稳妥公司经查询李某带病投保拒赔。
确定上述现实的依据有被告人张某、于二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依据,予以证明。
本院以为,被告人张某、于二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隐秘被稳妥人李某患肝癌逝世的现实,对发作的稳妥事端作虚伪陈说,隐秘事端发作的实在原因,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稳妥欺诈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建立,予以支撑。被告人张某、于二违法未能得逞,属违法未遂,且违法情节细微,能够从轻、减轻或革除处分。被告人张某、于二及其辩解人的辩解定见,缺少依据,理由不能建立,不予采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稳妥欺诈罪,免予刑事处分。
被告人于二犯稳妥欺诈罪,免予刑事处分。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河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周某
审 判 员 陶某
审 判 员 郝某
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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